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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水源如何保护?看山东省如何保护

2016-08-23 15:21来源:新华网关键词:水源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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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市政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县级政府要按规定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度高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分期分批完成划定工作。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各级政府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规范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要建立水质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电镀、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

3 健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要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强化水质保障措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工程运行;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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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村饮用水水源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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