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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如何制定PPP条例---最贴近中国现实情况的PPP解释

2016-08-24 15:04来源:大岳咨询微信作者:刘尚希 陈少强 谭晶 陈龙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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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政社合作立法要界定的内容,也是社会资本的一种自我道德约束,其应成为自觉自愿的社会道义承担者。在这个意义上,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应当是能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资本,而不是“唯利”的一般资本。

最后,第三个P(Partnership)即“伙伴关系”,在中国是一种复杂的新型合作关系。国外的伙伴关系是双方平等的、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发展背景下,政社合作是为了解决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实现经济增长、城镇化等发展目标。

在改革背景下,这种伙伴关系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一种长期合作,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综合的能力合作。通过双方之间能力的互补,政府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政社合作体现政府治理转型的“共治、共建和共享”理念,同时在合作中又形成了新的“风险—利益”关系。

这种关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涉及到合作双方的“风险—利益”关系,这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来界定。二是涉及到社会大众的“风险—利益”关系,这主要是一种社会关系,只能采用公共方式来界定。这种合作模式不同于一般市场领域的合作,是“双方合作向第三方提供公共服务”的复杂的新型合作关系。

(二)政社合作是基于“共治”理念的一场改革

政社合作是基于“共治”理念的一场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改革总目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共治”既是政社合作的核心,也是政社合作立法的中心思想。

政社合作既不同于政府采购,也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与政社合作混为一谈,是不准确的,虽有关联,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都是政府主宰的单边行为,在预算中都体现为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在时间上多体现为一次性购买,不涉及运营合作;而政社合作则是多元主体共治,是双边乃至多边合作行为,在预算中通常并不直接体现为购买性支出,在时间上是长周期、全过程的合作,合作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等。

在这里,还涉及到两个常用的概念: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这两个概念是反映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不能并列使用。公共产品是从功能意义上说的,是一种工具和载体;而公共服务是从功能发挥出来而言的,是一种结果。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功能发挥出来的一个结果。可以说,提供了公共产品并不等于提供了公共服务。

例如,社会资本方负责设计、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并不属于公共服务本身,而只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只有当公共基础设施在运营和维护下,其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提供了公共服务。再如,办了一所学校、医院,建立一项制度,这本身都只是公共产品,并不等于提供了公共服务,只有当学校、医院、制度的功能有效发挥出来之后,才算是提供了公共服务。政社合作之所以强调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合作,就是要通过多元“共治”来实现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单边“买”来,但公共服务却需要在多方共治、共建、共享中才能实现。而政社合作模式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点。

总之,体现共治的政社合作本身就是一场改革,与公共服务民主、自治的价值内涵更为契合。

(三)政社合作基于民事原则,又不限于民事原则

政社合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为社会大众消费的,它基于民事原则,又不限于民事原则。

政府在政社合作全生命周期内涉及行政、民事两种关系。将政府身份定位为民事主体,落脚于平等的民事合作,是从“共治”理念中推导出来。共治的内涵就是平等、自愿、自主,也就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

基于合同形成平等民事关系,要求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现代治理理念出发,基于行政关系的特许经营是与此相悖的。就此而言,特许经营不属于政社合作模式的范畴,而是特定历史阶段政府放权的产物。从放权到分权,从特许经营到政社合作,这是我国改革发展阶段的逻辑递进,是不可逆的。

原标题:如何制定PPP条例---最贴近中国现实情况的PPP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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