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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如何制定PPP条例---最贴近中国现实情况的PPP解释

2016-08-24 15:04来源:大岳咨询微信作者:刘尚希 陈少强 谭晶 陈龙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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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位于调整新型民事关系

基于共治理念的政社合作,意味着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是平等的关系,排除了行政许可所带来的不平等关系。这样,政社合作应调整的是民事关系。但与通常民事关系不同的是,政社合作立法调整对象是一种新型民事关系。这种新型民事关系体现在:社会资本一旦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承担的责任发生了新的变化,政府还是承担社会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发生了变化;社会资本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这种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因公共项目本身产生的社会责任,可以说社会资本承担的社会责任,比起在非公共服务领域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重。上述新型的民事关系给政社合作立法带来挑战:一方面,要强调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要关注因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所带来的新型民事关系的变化。

(四)政社合作立法的基本原则

政社合作立法应坚持民法原则和公共性原则,二者缺一不可。

1.民法原则

政社合作立法原则无疑要与我国改革的总目标结合起来。我国当前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就是整个国家治理的重构。政社合作实际上也是整个治理改革中的一部分,基于共治的理念,形成多元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的、互动的关系。正是因为基于国家治理中的共治理念,政社合作立法要首先遵循民法原则。

政社合作的民法原则否定了政府特许经营立法的必要性。这是因为,政府特许经营是以特许为前提,而特许是政府对社会资本的一种行政许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是不平等的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而民法原则要求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政社合作的民法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条例除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还需调整一种特殊的义务关系——社会责任。在通行的民法原则框架下,企业也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对道义上的社会责任没有法律义务。在政社合作模式下,社会资本承担的社会责任被扩展了,原本的道义责任转化为法定责任。当民众不满意时,可以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虽然政府和企业承担了共同的但有差别的社会责任,但比《民法通则》的民法原则范围要广、程度要复杂。

2.公共性原则

政社合作立法坚持公共性原则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参与主体的公共性。首先,政府既是民法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又是参与公共治理的主体。其次,社会资本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也承担了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也是“共治”的一方主体。因此,在推进政社合作立法时,要关注政府与社会资本不同程度的公共性特征。

二是项目性质的公共性。政社合作项目都是公共服务领域,无论是政府付费项目,还是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公共性质都不变。这决定了当事人——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态度和责任。政府、社会资本不能因为项目进行不下去而置之不顾,相反需要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三是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政社合作模式就是政社合作为第三方(社会大众)服务,社会大众有权对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发表意见,有权监督政社合作的全过程。

原标题:如何制定PPP条例---最贴近中国现实情况的PPP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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