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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环保组织发函要求责令天津蓟县垃圾焚烧项目停产事件始末

2016-08-25 09:07来源:自然之友作者:法律与政策倡导关键词:垃圾焚烧项目垃圾焚烧厂自然之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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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同时”?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该项目试生产违反了环评批复的要求,项目试运行前未按要求进行相关大气污染物监测。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4〕101号)指出:“五、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前须……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二噁英类监测,在厂址区域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1个土壤中二噁英类监测点,下风向推荐选择在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带附近的种植土壤。”由此可见,设置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类监测点,检测和固定相关环境本底值,是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运行必不可少的前置条件。

然而,根据你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119)》,“‘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厂址周边大气和土壤中的二噁英类监测点设置情况和监测数据’政府信息不存在”。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我们认为,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环评批复,焚烧厂不符合试生产的相应条件。

在此,我单位恳切敦促你局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立即责令该项目停止试生产,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第二,查处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行为,将该环评报告书退回建设单位,要求其重新编制,重新开展公众参与相关工作,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三,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对附近敏感目标予以重新评估,包括基本农田及幼儿园、小学等;

第四,补做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认真回应公害病问题,切实保障“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以上建议,请予考虑,期待回复。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2016年8月22日

- 律师说法 -


环境公益律师 夏军

为什么环境污染疾病控制这么难?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然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并未跟上立法步伐,没有对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做出相应严格规定。

垃圾焚烧项目环评审批中,环境(卫生)防护距离依然仅只针对居民点,普遍无视农产品和食物安全;二噁英空气暴露没有考虑儿童孕妇等易感人群,土壤二噁英浓度限值至今缺失;当焚烧厂运行引发较大规模疑似公害病时,没有公共卫生应急预案要求。

延伸阅读:

【说&词】垃圾焚烧与一个村庄的灭亡

原标题:天津蓟县,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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