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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

2016-09-28 09:16来源:君合法律评论作者:刘世坚关键词:PPPPPP立法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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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配套措施,除对传统立项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改革之外,政府方还需要向社会资本进行必要的基础信息及数据公开,并对社会资本因发起项目而承担的成本及费用予以合理的补偿。

2.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

PPP项目的主要参与方(即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等)的主体资格、角色定位、基本权责进行说明。诸如地方融资平台和当地国企参与PPP项目的问题(是否可以网开一面以及相关前提条件),社会资本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能力问题(是否必须拥有项目建设和/或运营能力),社会资本对项目的责任范围的问题(是否仅限于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都需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说法。

3.合同体系

对于PPP项目(或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应该说本来还是很清楚的,即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以及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但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取消传统的“草签”安排(即由社会资本与项目实施机构签字确认相关合同条款与条件),并代之以社会资本与项目实施机构之间签署正式的“初步协议”或“项目合同”(以下统称“初步协议”)之后,很多不同的理解及做法开始出现。有认为“初步协议”和项目公司后续签署的PPP合同应当并行的,有认为“初步协议”在项目公司后续签署的PPP合同生效之日即自动失效或解除的,也有人认为PPP合同就应由社会资本(而非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并执行。个人观点,其中第一种理解有明显的BT遗风,应予明确摈弃;第二种理解符合既往惯例及现实需要,可以考虑和“草签”安排选择适用;第三种理解有一定的启发性,但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落差,一方面可能抑制投资杠杆的正常应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促使政府寻求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安排,这对于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可能形成阻碍效应。

4.收费与价格

PPP项目的收费及价格机制(特别是使用者付费项目),需要与目前的物价管理法规及制度安排相匹配,以期实现协商定价、依法调价及合理回报。

(三)监管1.监管体系

对于PPP项目的监管(包括行政、行业及合同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特别是全生命周期的监督和管理,现有的一些规定还是略显简单,需要根据PPP项目的分类,以及主管、分管部门的设立或职责划分来进一步细化,辅之以相应的监管标准,以期建立一套针对PPP项目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2.禁区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PPP领域形成了一些所谓的“禁区”,例如“固定回报”、“明股实债”和“变相举债”等。但是对于禁区的具体边界,业内并无确切、统一的说法,以至于各种灰色操作屡禁不止,政策导向与市场偏好之间出现明显背离。

个人理解,上述“禁区”的划定意在防止社会资本可获固定回报的提前退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风险的不合理配置。但是需要正视的是,财务投资人目前参与PPP项目,受限于内部的风控审查,及其所携资金的基本诉求,通常都是不入虎穴不得虎子,所谓的“禁区”也是不得不进。

为了更加精准地划定禁区,并使其得到市场的实质响应,建议对“明股实债”一类的术语进行更为明晰的阐述,解析出其中违反PPP核心原则的基本要素,并对那些并不会影响到项目正常落地和执行的商业安排予以认可或放行,而不宜采取望文生义、一概封杀的政策。

(四)争议解决可以考虑制定并强制适用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由PPP项目相关各方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定,或在PPP项目管理体系内增设部级、省级或行业协会性质的争议解决常设机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及其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原标题: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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