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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

2016-09-28 09:16来源:君合法律评论作者:刘世坚关键词:PPPPPP立法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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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42号文》的上述精神,可以为PPP立法所借鉴。

4.与项目核准及审批制度的冲突

(1)PPP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具体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关系到特定PPP项目走审批还是走核准程序,也关系到立项和报建主体,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2)项目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与两个论证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通过部门联审机制解决,避免重复审批和多头管理的问题,同时防止“可批性研究”和“可通过论证”的弊端。

5.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冲突

(1)政府方出资、国有资产转让和社会资本公开遴选程序的协调统一。

(2)依据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的股权回购、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公司移交股权或者项目设施等安排,应被视为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系列要求。

6.与预算法的冲突

主要体现在政府方付费义务(包括最低需求量保障、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与现行预算制度之间的矛盾。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包括:

(1)如何将政府付费额度合法纳入当期财政预算?

(2)如何将长期付费义务有效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

(3)如何从控制转移支付的角度增大地方政府违约成本,激发地方政府的契约精神。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网上流传的《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提到,“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PPP合同。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直截了当,相当给力。

7.与担保法、物权法、证券法的冲突

应明确允许基于特许经营权、PPP项目收益权等进行的融资(质押贷款、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并为专门的、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及破产隔离的特殊项目公司(SPV)立法留出接口。

二、适合通过法律解释、政策性规定和操作指引解决的问题

除了上述需要通过PPP法及其配套法规解决的问题之外,有些问题更加适合通过相关法律解释、政策或操作指引加以详细阐释与具体规范。以下我们择其要点予以简述。

原标题: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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