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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管改革试点 体现怎样的国家环境治理思路

2016-10-18 13:20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垂管改革环境执法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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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

为了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方面关注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作出了工作部署。此次改革试点涉及面广,受到各方面关注。纵观“意见”全文,结合2015年8月以来中央在环境监测、环境督察、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等方面的改革部署,可以发现,此次改革试点,体现了国家环境治理思路的3个重大发展。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思路开展体制重构,有利于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克服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单打独斗的局限。

优化监管体制和方法,夯实各方责任,为环境评价考核、环保督察、离任审计、党政同责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和方法基础,有利于克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形式主义。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监察4个事权在统一之下分置,有利于克服管理随意、数据造假、执法护短、监察无力等现象,保证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1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思路开展体制重构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思路开展体制重构,有利于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克服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单打独斗的局限。

首先,以前的事权改革,一般只涉及政府,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和重视。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为总体思路,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倒逼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和监管,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布局和结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原标题:垂管改革试点体现的国家环境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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