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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沈跃跃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多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通过执法检查,宣传好《环境保护法》,督促法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要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守法。”
按照批示精神,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法律制度措施实施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及环保监察执法情况等作为检查的重点;发扬钉钉子精神,结合本届以来先后开展的大气、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跟踪督查情况,全面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对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广西、贵州、云南、宁夏等8省(区)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深入23个地市,召开21次座谈会,实地查看了106个单位和项目,还进行了随机抽查。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沈跃跃说,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不断加大执法、司法力度,落实法律责任,企业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环保法规定的主要制度逐步落实: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国务院今年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了各类环保标准121项;深入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5年全国清理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14万个,有力遏制“未批先建”问题;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85%以上。
强化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将资源环境指标全部列为约束性指标,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城市空气和地表水质量目标。今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在8个省份开展了现场督察,按照“力行力改”原则,集中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
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普遍建立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环保大检查,检查企业177万家,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1万家。从2015年到2016年8月份,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63件,查封、扣押案件8647件,停产、限产案件4990件。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超过42.5亿元,分别比2014年增长17%和34%。2015年共破获各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余人,分别比2014年增长16%和42%。
环境司法不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侵权责任民事案件等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强化监督指导。从2015年至2016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16.7万件,审结14.8万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3件,审结61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环境综合治理,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向污染宣战。2016年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6.7%,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减少,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3%;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为68.8%,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
沈跃跃在报告中同时指出,当前,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质量退化的形势依然严峻。从检查情况看,各类污染物排放量仍处高位,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与人民期待有较大差距,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环保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制度落实不够严格,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认识不足,环保投入不够,工作推进不力。有的地方考核问责机制不健全,压力传导层层衰减。有的地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环境监测和执法,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尚未落实,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存在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二是有些法律制度需进一步落实。环境监测网络不够健全,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环境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有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滞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不够规范,企业持证排污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中一些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有待清理整顿。跨区域流域环保体制机制不健全,污染治理缺乏整体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一些长期积累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待解决。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仍不合理,散煤燃烧、建筑扬尘和机动车污染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雾霾问题突出。部分城市河道黑臭水体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四是环境执法监管亟待加强。一些地区环境执法监管不到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业务能力弱,技术支撑不够,经费保障不足,不适应繁重的监管任务。环境保护部门未被纳入行政执法序列,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不能施行强制措施,授权执法的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
五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还需衔接完善。环保法修订实施后,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环境监测、区域联防联控、生态红线划定、生态补偿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
沈跃跃在报告中提出6点建议: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把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把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作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政府环保责任的红线。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各类排污企业要严格落实法定治污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制度体系,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守信激励”机制,让守法企业真正得到实惠,激发企业治污的内生动力。
三、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提高治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要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充实基层监察执法力量,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惩暗管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和有毒物质、不正常运行和使用治污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五、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加快环境监测全面设点和全国联网,真实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加快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智慧环保信息化体系。
六、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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