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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壤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在风险社会下,土壤污染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但是我国关于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的刑事立法方面。因此,对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为例,分析在风险刑法背景下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总结我国现有关于土壤污染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提出制定土壤污染专门刑事立法,具体规定企业和政府的相关责任。
关键词:土壤污染风险 刑法风险 刑法规范
一、前言
人们进入工业化以来,经济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职业安全、生产安全、网络安全、环境安全等各种矛盾充斥着社会,我们由此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提出者乌尔里希•贝克就曾指出:“风险归根到底不是任何具体的物,它是看不见的,是人的感官感觉不到的东西。它是一些社会构想,主要是通过知识、公众、正反两方面专家的参与、对因果关系的推测、费用的分摊以及责任体系而确立起来的。它是认识上的构想,因此总带有某种不确定性。”[转引自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2016年4月17日,央视曝光了“常州外国语学校新址污染”事件。据报道,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自2015年搬新址后,校内不少同学开始出现剧烈头痛、长痘痘、皮疹等不适症状。体检结果显示,校内493名学生出现皮炎、咳嗽、流鼻血、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还被查出患上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出现症状的学生达到全校学生的八成以上。通过调查了解到,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是三家化工厂的旧址,化工厂曾经将大量剧毒物质填埋在地下,而这些剧毒物质导致周边环境里污染物严重超标。通过检测发现化工厂地块的土壤中最严重的一种污染物超标94799倍,其他污染物也超标几万倍。校区的地下水和空气中均检出了污染物,专家称校区受到的污染与化工厂的污染物吻合,而且都是明确的致癌物。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土壤污染事件突出体现了风险社会的特征。风险的发生在于组织或个人的不负责任,因此必须用刑法加以控制。
二、土壤污染的风险刑法分析
土壤是污染的载体。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其数量超过土壤的容纳和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土壤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土壤质量下降的现象。[陈德敏,薛婧媛:《中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解读》,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94页。]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开发强度越来越大,工业化发展中向土壤排放污染物也越来越多,土地污染日益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刑法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土地污染需要风险刑法进行分析。所谓风险刑法,是指通过规制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风险,以处罚危险犯的方式更加早期地、周延地保护法益,进而为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刑法体系。在风险刑法中,行为、风险、归责是重要的主题词,因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风险刑法下的土壤污染。
(一)土壤污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人们使用土地的行为。关于土地,无论是城市的土地还是农村的土地,无论是工业用地,还是生产用地,人们都没有所有权,所以在使用时会把其当成公共物品,很容易出现像哈丁所说的“公地悲剧”现象。在农村,会产生诸如农用塑料薄膜、农药、化肥等带来的污染,这样的污染不仅仅是因为农民想要增高农业的产量,根本原因是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在城市,因为土地是国家的,个人或企业关于土地的使用都是暂时的,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花费更低的成本,他们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会造成土地的大面积污染。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学校建在三家旧化工厂中,最大的化工厂叫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紧接着的是长宇化工和华达化工。化工厂在日常运作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像克百威、灭多威、异丙威、氰基萘酚这样的剧毒类产品直接排出厂外,还将危险废物偷偷埋到了地下。这些行为给环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土壤污染风险
污染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在一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上,常州外国语学校这片地块土壤、地下水里以氯苯、四氯化碳等有机污染物为主,萘、茚并芘等多环芳烃以及金属汞、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普遍超标严重,其中污染最重的是氯苯,它在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浓度超标达94799倍和78899倍,四氯化碳浓度超标也有22699倍,其它的二氯苯、三氯甲烷、二甲苯总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也有数千倍之多。在这种情况下的土壤已经严重污染,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1.土壤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土壤污染将直接导致土壤性质恶化,从而使植被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土地污染还可能会引起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和人畜疾病等次生环境问题。
2.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生物直接从污染的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通过土壤参与食物链最终进入人类食物链,作为人类主要食物来源的粮食、蔬菜和畜牧产品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土壤,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富集必然引起食物污染,最终危害人体的健康。另外,土壤污染会造成空气和水资源的污染,人们呼吸有污染的空气和饮用有污染的水会严重影响人们生命和身体健康。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污染造成641名学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有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的还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3.导致农作物减产和农产品品质降低。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导致的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三)土壤污染归责
土壤污染是由于具有生理毒性的物质或过量的植物营养元素进入土壤而导致土壤性质恶化和植物生理功能失调的现象。土壤污染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因此应找出污染的主体进行归责。
1.企业的责任。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合理的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造成的。我国的环境法一般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排放废水废物,致使土壤污染严重,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主要是由于原化工企业不合理的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在地下埋藏剧毒化学物质造成的。因此,土壤污染主要有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责任。
2.政府的责任。关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政府存在以下两种责任:一是监管责任。通过调查了解到,学校旧址化工厂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向厂外直接排放像克百威、灭多威、异丙威、氰基萘酚这样的剧毒类产品,还将危险废物偷偷埋到了地下。政府在平常的监督检查当中却从未发现,以至于后来发生的严重事件。二是环评责任。《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明确说明:校舍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按照常州教育部门的解释,之所以要选择现在的校址,是因为学校原来的整体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要另建校区。他们表示,已做过相应的环评。环评结果认为这个地块的土壤,包括检测都是达标的,就是因为选址的评估报告中,它也是符合规范的,是符合学校用地的。然而,他们所谓符合规范的评估报告其实存在严重瑕疵。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就指出,这份环评报告中只考虑了氨氮、重金属、pH值等常规的污染物指标,却没有考虑到农药的成分。而对学校地址进行检测的环评部门应负一定的责任。
土壤污染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其负责的主体不仅仅指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对于农村的土壤污染,农民也有很大的责任。农民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用农用薄膜、打农药等对土壤的损害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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