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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全文)

2016-12-23 17: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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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生态保护

(一)控制风景名胜区城乡发展建设行为。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和生产生活行为,科学确定风景名胜区内镇村发展规模,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加强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空间布局,加强对景区周边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整治提升风景名胜区内村庄居民点的风貌,妥善处理城市型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控制城市向风景名胜区蔓延。

(二)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自然生态保护功能。

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国家珍贵的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的功能。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各级保护分区,严格保护遗产地核心区、严控缓冲区建设活动,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生态补偿试点建设,建立完善风景名胜区和遗产地资源保护和建设活动监测制度,加强对珍稀物种、古树名木及其所在原生生境的保护和修复,指导风景名胜区和遗产地开展智慧景区建设,推进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提升世界遗产地生态保护和管理水平。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的工作目标是:

到2020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覆盖率达到100%。

专栏8: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1.风景名胜区生态保育工程

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加强风景名胜区植被抚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环境保护,加强古树名木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按照核心景区和各级保护分区的范围及保护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行为。

第四章 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核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等的战略意义和现实重要性,把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作为调结构、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保障规划实施。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定期组织评估考核。建立健全第三方考核机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核。

各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法规政策,完善监管评估

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已纳入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节水城市等评审考核范围,各地要加快制定完善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建立遥感监控平台,完善城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网络,实施动态监控和跟踪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严厉打击破坏城市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增加政府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参与污水、垃圾等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碳汇交易等试点工作,探索并完善市场化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补偿力度,建立资源保护费等保障机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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