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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改刷新了环保机构哪些定位和职能?

2017-01-03 11:17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垂直管理监测事权环保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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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执法监测重心下移是环境执法重心下移的同步部署。将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分开,并将环境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提出“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这说明在执法力量下移同时,也要增强执法的装备和技术保障。因此,将执法监测与环境执法保持整体联动,是保证环境执法专业性、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三是将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全部上收,可能使地方党委政府履责难、缺手段。如果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上收到省级,将导致地方在管理污染源排放时缺少“眼睛”。目前,县级环保局人员少,混编混岗用人现象普遍,大量监测人员实际从事环保行政或执法工作,将环境监测机构全部上收,不仅管理难度大,也会“抽空”县级环保局,监管能力大大下降。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监测两者职能定位不同,其改革的路径也不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目的在于监测、评价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考核地方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理应统一上收省级直管,防止地方政府干扰真实数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目的在于定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行为,是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应贴近监管对象,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理应将重心下移。

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监测职能侧重点的分离。这项改革措施是对省市县环境监测机构职能的纵向优化调整,并不是将现有环境监测机构分置为两个机构。省市县三级监测体系仍会保留,三级监测机构将差异配置、各有侧重,做精做强主业主责。省级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和省级监测技术机构主要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布局、能力建设、业务管理、行业指导等职能,通过直接管理市级监测机构、市(地)局派出县级分局,上述职能将得到大幅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属地污染源的执法监测,支持和配合属地环境执法过程中的污染源监测需求,由同级环保机构管理,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市(地)级监测机构的指导。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省级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驻市(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工作。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驻市(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市(地)环保局党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任省级环保厅(局)党组成员。

区县级环境监测站主要承担执法监测职能,随区县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强化测管协同,加强能力建设。鼓励整合跨市辖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做大做强,承担市级环境监测任务。直辖市所属区县、省直辖县(市)监测站可以不上收到省本级,继续留在属地承担环境执法监测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表述的是上收环境监测机构、职责,而不是上收全部市级监测机构人员。考虑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易于第三方委托、计划性较强以及区县监测站力量相对较弱等因素,各省可以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现有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收数量。不上收的环境监测人员可以进入整合的市辖区环境监测机构,也可以成立市本级机构承担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执法监测等任务。

3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改革强调定期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其针对性靶向是市(地)县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推动督察巡视工作从国家层面向省级层面延伸,使“督政”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实现发展和保护的有机统一。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议事协调机制和环境监察队伍构成了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监督体系,形成了闭合的制度链条,是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

目前,涉及环境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表述主要有:

延伸阅读:

排污许可证制实施后 环境监测部门会如何作为?

原标题:垂改刷新了环保机构哪些定位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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