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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产粮(油)大县(见附件1)以及各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七)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在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陕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陕南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陕南、陕北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四大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试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对陕南林地、陕北草地、关中地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周至县等16个县(见附件2)作为全省重点,由省级指导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其他县由各市负责完成划定工作。产粮(油)大县要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省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县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渭南市潼关县、汉中市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实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5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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