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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化行业生产后过程加强实施LDAR的思考

2017-01-22 09:30来源:中国环保产业作者:王功换 邹松林关键词:LDARVOCs泄漏石油化工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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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技术标准滞后

技术标准滞后主要是指呼吸阀泄压值的技术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根据油罐容量选择呼吸阀泄压值,高的不超过2000Pa,低的在355Pa左右。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后,油库在发油栈桥安装了油气回收系统,在储罐安装了罐顶联通平衡置换系统,加油站的埋地油罐也安装了二次回收管路。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罐顶联通管路只是在呼吸阀旁通接入了气相管路,并延伸到油气回收系统,原泄压排放口仍然保持。但在实际运行中发现,气相管路的长度,弯度和延伸的油气回收设备都存有阻力,在储罐进油或装卸操作时,产生的动态阻力往往大于泄压压力。如,储罐进油时产生的动态阻力高达2000-4000Pa;而呼吸阀的泄压值(透气压力)为1500-1750Pa;埋地油罐在气液比超过1.5时,储罐的正压值也大于2000Pa,但却仍然使用泄压值小于800PA的P/V阀;实测后续气相管路的动态阻力高达8000-10000Pa,而标准规定其在5min后,呼吸阀的泄压值不大于1300Pa。因此,高于泄压值的大量油气依然会排放。

在执行油气回收法规后,相应的呼吸阀技术标准却没有能及时修改,泄压值低于增压值,泄露排放并有得到有效控制。

3.4监督执法不到位

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的LDAR属于生产范畴,与企业的产值效益,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企业内的生产、安全、环保等部门应多管齐下,严格管理,上级对口部门应常态化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环保和安监等执法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泄露和进行修复。

石化行业的企业多数属于贸易企业,生产后过程中的泄露

现象历来存在,已习以为常,对经营效益也没压力有直接压力,因而企业普遍不重视实施LDAR,且对一些因外部原因的泄露也无能为力。例如,油库不能限制或禁止有泄漏问题的油罐车到油库装油,加油站无力改变气液比偏大的设计缺陷等,都影响到LDAR的推行。又如,油库,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地方监管部门只是关注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的浓度,对于系统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泄漏,却无人关注。

4对策

4.1规定操作规范和修改技术标准

生产后过程亟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LDAR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完善LDAR相关的治理设备,辅助配置的技术标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和京津翼,上海,广东,江苏近期发布的加强VOCs治理的文件,都对生产后过程推行LDAR提出了要求,但缺乏相应的实时操作规范。一些相关标准如《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油气回收系统工程技术导则》Q/SH0117-2007中的气相管路规格选型,呼吸阀控制参数设计等内容,经过实践证明都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4.2加强监管力度并征收排污费

环保部门对生产后过程的泄漏和排放监督稽查应实现常态化,应对生产后过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目前,有关部门准备对生产过程的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生产后过程在周转,装卸石油化工成品油和液态化工产品过程中,每吞吐一次就有比液态体积大的气态污染物排放,也应该考虑征收排污费。

4.3建立第三方修复机制

石化行业涉及生产后过程的企业,一般都是从事营销业务的实体。这些企业不但缺少泄漏和修复的专业技术力量,而且LDAR意识淡薄,不重视泄漏设备的维护和修复。控制生产后过程VOCs排放的油气回收收集系统密闭不良的状态已经成为老大难,运输液态成品油和化工品的油罐车存在产权分散,泄漏点多,不易查找等问题。多年实践证明,让涉及生产后过程的以营销任务为主的这些企业自己加强推行LDAR,确实很难到位。因此应考虑建立第三方修复机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察,承担LDAR的行动。

5结语

《京津翼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广东省颁发了《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LDAR实施技术要求》;上海市政府发文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在中石化上海石化,高桥分公司、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和化工装置开停工及检测维修排放控制技术,加强设备和管阀件VOCs的泄漏监管,对泄漏率超标的要进行设备维修和改造,江苏,浙江等省市也发布了相应的文件推行LDAR,从改变“重生产过程,轻生产后过程”做起,切实推行LDAR技术,将VOCs检测和处理措施深入到每个阶段,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最终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赢的局面。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等三项技术规范的通知

原标题:关于石化行业生产后过程加强实施LDAR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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