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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补偿的省域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7-02-09 13:50来源:自然资源学报作者:刘春腊 等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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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1可知,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施的生态补偿和省政府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为中国各省域生态补偿的两种主要形式; 辽宁、安徽、陕西存在本省与周边省域的生态补偿(跨省之间的补偿); 天津、山西、江苏、浙江、福建、云南等省要求生态环境破坏者对生态利益损害者进行补偿;河北、江苏、福建、河南、湖南、贵州、陕西、青海等比较关注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补偿;福建、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要求生态资源开发者对政府交纳生态保证金。

2.3 补偿标准的差异

补偿标准(补多少)是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核心之一,也一直是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难点。理论研究中,未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方法,常见的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生态效益等价分析法、意愿调查法、机会成本法、微观经济学模型法等。在国际生态补偿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准则,比如,哥斯达黎加PES 项目以造林地区的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尼加拉瓜草牧生态系统补偿以农户最佳土地利用产生的价值作为补偿标准,荷兰高速公路的生态补偿以服务提供者净损失为零作为补偿标准,德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以最小化最大经济损失为补偿标准,中国退耕还林工程以接近机会成本的粮食和资金补贴为标准,西藏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以农民每年土地大麦产量为补偿标准。

中国省域生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考虑到中国生态补偿实践中同类型生态补偿标准在不同省域之间的可比性,本文选取资料最为齐全的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来比较不同省域之间在生态补偿标准上的差异。如图2所示,北京市的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值为全国最高,其次为江苏、广东、海南、福建、湖南。150元/(a ˙ hm2)和75元/(a ˙hm2)的标准为全国各省目前采用最多的两种标准,75 元/(a ˙ hm2)为全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也是国家标准。

2.4 补偿方式与渠道的差异

目前常见的生态补偿方式和渠道包括4种类型:①财政转移,即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提供的生态补偿;②赔偿金(罚金),即由于生态环境破坏者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等,对其他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了利益损失,而支付的赔偿金(罚金) 等;③资源价值费,主要是指政府为促进公共常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水、电、气等收取的资源价值费,包括水费、电费等;④资源税,是指对煤矿、铁矿等资源开发者收取的用于资源开发后生态修复的资源税,这在矿产资源大省是一种常见的生态补偿形式。如图3所示,中国生态补偿的常见机制为财政转移, 赔偿金(罚金)、资源价值费、资源税等生态补偿机制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

2.5 补偿利益主体的差异

生态补偿利益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客体两个方面,从已有研究成果及中国生态补偿的实际情况来看,生态补偿利益主体(补偿主体—受偿客体) 的主要类型有: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即在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防护林建设、草原禁牧休牧、“三江源”生态保护、公益林保护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中,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向地方政府拨付的生态补偿经费,此外,还有主体功能转移支付;②地方政府-农户,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落实中央政府在生态建设工程中的任务,需要向农户(含生态管护员) 的生态保护行为支付一定的生态补偿金;③企业-农户,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对当地生态环境资源的占用、破坏,向当地农户支付的生态赔偿金;④企业-地方政府,指企业在对矿产等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为保证资源开采后的生态修复与生态建设费用,向地方政府交纳的生态保证金;⑤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包括同省不同市域之间的生态补偿、相关周边省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典型的如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

延伸阅读: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原标题:中国生态补偿的省域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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