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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机制的历史 现状和改革

2017-04-01 09:32来源:宏观质量研究作者:蔡守秋关键词: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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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改革应该有利于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编制规划的基础,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管理决策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的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信息来源。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改革不能偏离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而应该更好地服务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一是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特别是监测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准确率,充分发挥环境监测信息(数据等)的作用。环境监测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应该有利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科学、规范、准确,有利于建立和实行环境监测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信息的共享和发布机制,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二是有利于减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而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发生的冲突,形成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减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冲突,形成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三是有利于克服政企不分的弊病,减少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克服地方本位主义,克服由于环境监测机构由政府直接领导经营、监测经费、监测人员工资由政府财政包干等弊病。四是有利于加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监测信息质量控制工作(质控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让监管更有力,执法更有效。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特性决定了环境监测市场不能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以实现环境公益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监测市场化之后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不但不应当削弱,反而应当加强。五是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效率,有利于降低环境监测成本,提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率。六是有利于促进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扩大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发挥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优势,提高环境监测专业优势,增加环境监测机构的资产,增强环境监测机构的竞争力,扩大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服务规模,做大做强环境监测产业。

第三,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逐步促进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方向是社会化和市场化,社会化应该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个方面。目前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已经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方面的社会化运行机制,但在环境质量监测的社会化运行方面还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的体制问题,面临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只有先易后难、逐步进行。例如,山东省之所以选择空气自动监测先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是因为山东省早于2008年就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基本实现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水、气环境的全天候监控;空气自动站产权比较明晰,均归属省市环保部门,在产权转让的操作上相对简单;而且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比较成熟,国际上社会化运行模式比较完善,易于推广。因此,山东省决定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模式的改革试点入手,实行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运行。环境监测运行管理模式是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涉及环境机制体制的重大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效可行的运行模式。在环境监测社会化运行模式方面,山东省采用的TO模式是一个比较适用、有效的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等5个方面。即:政府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非政府环境检测机构中的“运营单位”)购买试点城市的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非政府环境检测机构中的“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数据进行整体比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所有。该模式实际上是进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的改革,将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上收一级”,进一步强化省级宏观管理职能,避免地方行政干预,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将污染源的监测“下放一级”,让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监督排污单位,充分调动市县微观管理积极性。这有利于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科学划分管理职责,权责更加清晰;有利于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环境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我国应该提倡、支持并逐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的社会化运行。

第四,应该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法治建设。应该制定和修改有关环境监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有权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域(如矿区、厂区、校区和其工作、劳动场所、住宅等)进行环境监测,其监测数据主要供自己使用。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监测活动范围、监测收费办法,以及监测信息的获取、整理、贮存、上报、公布、交流、公开、查阅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同时对有争议的环境监测数据的鉴定、认定和处理作出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准入制度,以保证环境监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环境检测机构应该依法经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监测范围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建立禁止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市场进行垄断的制度,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保证环境监测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环境监测机构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使环境监测机构真正摆脱行政干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单位)境外组织、个人或者与国外合作开展科研工作的境内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应该制定鼓励非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参加环境监测,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政策措施。要制定和实施信贷、用地、价格、收费等经济激励政策和措施,加快构建全方位的政策激励机制和多元化的环境监测服务业投融资机制,引导、推动和扶持非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环境监测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指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由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有关布点、采样、样品运输与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准则)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要明确规定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非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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