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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阳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4-05 15: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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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对全市地下水利用现状开展评估,2016年开始,对全市地下水水质和水位进行全年监测。2019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基层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3%、20%以上。(市经信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区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市水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完成公共用水场所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精准节水节肥灌溉技术,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鼓励种植旱粮作物。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及广东省下达的标准。(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调度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我市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生态优先,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6月底前,配合阳江市修编《阳江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强化重要水库的水环境保护,有效削减入库污染负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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