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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2017年宁夏VOCs治理重点工作(附政策)

2017-04-12 14:24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LDAR挥发性有机物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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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轨道交通、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

(2)城市建成区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或平均增长6%以上。

(3)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

(4)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2017年4月、8月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2次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检查行动。

(1)强化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监管。各地城市建成区建筑和拆迁施工,道路、管道等市政施工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施工等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即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拆迁作业全部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总体达标率达到90%(银川市城区达到95%),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全区工地扬尘监测技术规范和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在地级城市和大气重点控制区县(市)建成区较大建筑及拆迁工地试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全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督查、考核、处罚制度,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住建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严格道路扬尘控制。出台全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设备机械使用、检查、考核办法,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7年,沿黄城市带各市、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中南部各市、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要严格落实清洗、密闭覆盖、拉运路线等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全区现有固体废物填埋场实现洒水降尘和场区运输道路硬化。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供热单位以及煤炭销售场所的煤场、料场要实行封闭储存,运输、装卸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外工业企业、供热单位及煤场、料场鼓励实行封闭储存或必须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并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防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批而未建用地及渣土堆放场所必须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银川及周边地区落实率要达到100%、其他地区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采矿区扬尘控制。按照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国土资发〔2016〕481号)要求,对重点整治区域现有非煤矿山(含砂石料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依据扬尘控制标准,加强对破碎、装卸等作业工序的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未达到整治要求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贺兰山东麓砂石料厂,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5)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推行清洁能源改造,并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6)加强城乡绿化。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银川及周边地区落实率达到100%,其他地区落实率达到95%。加大城市周边、贺兰山东麓等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7)综合整治秸秆焚烧。制定《自治区秸秆有效利用和禁烧工作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枯枝落叶等杂物,并在春、夏、秋季加强对农村秸秆、杂草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及秸秆还田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6.移动源污染防治。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2017年,各地区淘汰90%以上黄标车,按照数据要求报送淘汰明细数据和保有量表。

(2)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2017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3)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要求,2017年1月1日起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格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重型载货车辆、农用车通行管理,重点查处黄标车、重型载货车辆、农用车在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或冒黑烟、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2017年,全区黄标车全部淘汰。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停止办理其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流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2)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级商务、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自治区质监、商务等部门对各地车用燃油质量检查工作进行一次以上专项督查。(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完善全区机动车排污监管机制,建成自治区及五个地级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国家、自治区、地级市三级联网,公安和环保系统信息共享。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对未达到淘汰年限,但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限期治理。实施年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017年,各地级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实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银川市要抓紧实施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推行错峰上下班、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等,同时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增幅控制政策。(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二)严格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严控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2)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改造和退城进园。2017年,主城区无重污染企业或已完成年度环保搬迁改造任务。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加快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现有已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2.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总量前置。各地要严格执行《大气十条》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银川及周边地区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实行倍量替代,其他地区实行等量替代。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要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015年以来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问题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3.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建立许可机制、制度。在排污许可基础调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许可工作。按照国家规定2017年上半年,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年内按国家要求完成《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为强化排污监管提供依据。(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

4.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地级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确定的环保搬迁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三)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国家《大气十条》及考核要求: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017年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落实了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在政府网站公示,且置换方案符合相关要求。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年度计划所列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3)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组织对钢铁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出的落后产能全部按期完成淘汰并通过验收,向社会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名单。

2017年自治区计划任务:

1.着力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新增产能。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土地、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加大对钢铁煤炭行业违法违规行动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按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依法依规退出和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2.加快小火电淘汰。积极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石嘴山市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未淘汰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全区小火电机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制定淘汰计划。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加强小火电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淘汰情况。(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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