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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牙齿”咬出了多深的“牙印”?

2017-04-19 09:34来源:世界环境作者:刘伊曼关键词:环保法环保执法吕忠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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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解释说,按日计罚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经严重违法的,被查之后,拒绝整改,或者是达到期限了还不能改正的,才能从查处之日起往后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如果别人当时改了,就不能按照这个条款执行了。所以就会出现当时查到,然后“躲猫猫”一样纠正,过一段又“旧病复发”的情况,造成高“反弹率”。而且,举证的责任在环保部门,而不是企业,也给按日计算罚增加了很大难度。环保部门要证明企业有违法行为,得天天去盯着取证的话,行政成本是会很高的。

因此,吕忠梅建议,希望制度设计能够改变,希望举证责任能调整,让企业“自证清白”。而且,她认为,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讨论,按日计罚能否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也就是往前追溯着罚款。比如说,环保可以很久不去查一个企业,但是一旦查到企业的违法行为,比如超标排放等,就自上一次获得企业完整的守法证据之日起开始计算罚款,即便这一段时间中间企业实际上也有相当长时间的达标排放,但若无法自己提供守法证据,依然可以视同违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可以让企业积极主动的建立排污台账制度,完善自主监测和记录,也能促成诚信机制与公平社会的建立,让企业不再在制度漏洞的诱惑和同行竞争的压力之下铤而走险,将环保执法与企业从“猫捉老鼠”的怪圈中双双解放出来。

吕忠梅透露,目前正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否应该重新考虑按日计罚的设计,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学者都在认真的研讨,希望能推动改变,让新“环保法”的牙齿更加坚硬。

“组合拳”比较好用

据课题组统计,2016年环保机关共对1255家企业(或个人)打出环保“组合拳”,较2015年的704家企业(或个人)而言,绝对数量有大幅增加。其中,被采取2种组合措施的企业(或个人)最多,共1144家,占91%;被采取3种组合措施的,共108家企业(或个人),占9%。此外,有3家企业(或个人)被采取了4种组合措施,但没有企业(或个人)被同时采取五种措施。具体而言,实施组合拳数量最多的地区为福建省,共233件。其次是浙江省和江苏省,数量分别为166件、163件。


据课题组统计,2016年环保机关共对1255家企业(或个人)打出环保“组合拳”,较2015年的704家企业(或个人)而言,绝对数量有大幅增加。其中,被采取2种组合措施的企业(或个人)最多,共1144家,占91%;被采取3种组合措施的,共108家企业(或个人),占9%。此外,有3家企业(或个人)被采取了4种组合措施,但没有企业(或个人)被同时采取五种措施。具体而言,实施组合拳数量最多的地区为福建省,共233件。其次是浙江省和江苏省,数量分别为166件、163件。

采取两种措施的“组合拳”中,有72.9%的案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可见,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查封扣押在环境案件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查封扣押与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配合使用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查封扣押措施与其他处罚措施并用的案件数量共计923件,占查封扣押案件总数的47.63%。由此显示,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在实践过程中配合行政处罚措施适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另外,采取两种措施的“组合拳”中有46.9%的案件采取了移送行政拘留措施。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的移送行政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两类案件相关的“组合拳”占采取两种措施的“组合拳”总数的74.1%。可见,环保部门打出组合拳,仍需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共同为保护环境、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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