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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格局。着力打造“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的生态保护大格局,即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和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
1.建设太湖生态保护圈。加快转变太湖上游地区发展模式,沿湖重点县(市、区)实施保护优先战略,实施最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加强环湖地区生态修复与治理,重点推进湖滨带湿地恢复与建设。强化入湖河流治理,建立入湖污染生态缓冲带。
2.建设长江生态安全带。认真落实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组织沿江八市开展长江岸线利用整治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大力推进沿江生态隔离带建设,突出加强江滩湿地资源保护。全力保障长江饮用水源安全,彻底清理整顿沿江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开展主要入江支流专项整治,关闭违法排污口,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3.建设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以海岸带、京杭运河、通榆河为“三纵”,以南线新通扬运河-泰东河、中线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黄河故道、大沙河、徐洪河)、北线新沂河(沭新河-善后河-蔷薇河)为“三横”,以洪泽湖、骆马湖和高宝邵白湖群(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为“三湖”,突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建设形成“三纵三横三湖”生态保护网络。在南水北调沿线高起点规划建设江淮生态大走廊,以此为主轴构筑起江淮大地的生态安全屏障,引导各地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生态资源转化为富民资源。
4.建立生态保护引领区。选取太湖上游地区的宜兴市、武进区,以及苏北“三湖”上游、清水廊道两侧和部分自然禀赋较好的地区作为生态保护引领区进行整体保护,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优先的差异化考核。
5.建立生态保护特区。将盐城珍禽、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涉及的部分乡镇,整体从原有行政区剥离,设立独立的生态保护特区,对其财政实行单独核算与考核。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同样办法设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特区。
6.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深入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开展珍贵用材树种培育行动。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扎实开展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山复绿工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切实加强自然湿地保护。到2020年,全省林木覆盖率达到24%,新植珍贵用材树种1亿株,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沿海围垦滩涂生态用地比例不低于20%。
(五)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1.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快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实施《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管方案,落实定期巡查、问题查处、沟通反馈、监督考评机制,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真正把“环境监管网”织牢织密。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3.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鉴定、起诉、判决效率,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坚决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4.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主要依据,率先对火电、造纸、水泥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涉及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许可证核发,202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
5.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首先推动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的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强化排污单位达标排放、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公开数据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6.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江苏省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通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融资行为、停止政府优惠政策、执行惩罚性水价电价等惩戒措施,进一步提高排污单位及其法人的环境违法成本。
(六)进一步深化环保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突出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切实增强各类责任主体自觉治污的内生动力。
1.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2016-2017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放费用,2018年后逐步提高缴纳标准。省财政根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资金,返还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并设立环境质量达标奖,切实做到多排多交、少排少交、奖罚分明。
2.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修订《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将全省补偿断面由66个提高到112个,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基数,进一步强化“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导向,筑牢防治跨界污染的经济“闸门”。
3.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4.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从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入手,逐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5.推进绿色金融制度改革。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运用保险工具促进环境风险管理。
6.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抓紧出台江苏改革实施方案,真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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