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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编制不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确保2017年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重点整治。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特别加快昆明市主城区的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进度。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区域联动。加强滇中城市群区域联防联控,建设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全省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到2020年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2%、细颗粒物达标率100%。(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状况。以耕地、园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以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为重点,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确保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或休耕,实行严格管控。到2020年,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85%。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以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2017年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严控重点行业典型重金属排放量。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有色矿产资源开发,鼓励引导有色冶炼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期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4.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涉重企业切实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早日完成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综合督察和处罚力度,解决一批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范环境风险。(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全省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保障能力。2017年3月底前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投运;2017年1月底前建成曲靖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主体工程、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年底前投运,并尽快完成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2.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整治不规范运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2017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临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昭通市、德宏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部实现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3.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执法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设备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
三、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2017年底前,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标,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及管控办法,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全面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推动国家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法制办,中科院昆明分院,各州市人民政府)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森林云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万公顷,完成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67万公顷,恢复和治理湿地2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5%,推进45个重点县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全省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加强,局部区域生态退化得到扭转,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
1.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启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完善自然保护区结构。(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
2.严格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整改,加强执法监管,建设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开展2次国家级、1次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活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
3.加强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管理。针对重点流域内工业企业现状,进一步排查涉废水、重金属、危险废物、重化工企业环境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和整治力度。继续开展牛栏江、金沙江、九湖流域环境监察专项行动。与四川、贵州、西藏等相邻省区开展联动执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切实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一)开展全民绿化、全面绿化
推进城乡绿化,营造绿色山川,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和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加强园林城市创建,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园林绿化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绿化覆盖率达到3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创建中国人居奖城市1-2个。(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
1.持续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积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全面编制村庄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地下管线(廊)专项规划,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2.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步开展村庄垃圾处理。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道路硬化。2020年底前,95%以上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新增完成35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筹措50亿元省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和村庄污水治理、垃圾收处、公厕建设及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二减三基本”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到2030年,农业主产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基本回收利用。(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农垦集团、省烟草公司,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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