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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动“三创”工作
1.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载体,抓紧命名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尽快启动第三批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和第十一批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工作,力争2020前成功创建1-2个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亮点,着力抓好昆明、丽江、玉溪市和安宁、景洪市等城市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其他中心城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力争2020年前实现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零突破”。(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3.以绿色系列创建为基础,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绿色单位创建,提高创建层次,助推美丽云南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把我省纳入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范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切实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细化年度改革要点和改革台账,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手抓制度出台,一手抓制度落地,加大跟踪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年度改革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源头严防制度
1.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
2.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作为项目上马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战略前瞻性、规划严肃性、开发有序性和建设规范性。(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强化过程严管制度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234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严格执法,在全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管。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保障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人员队伍建设及基础设施。加快67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50个重点水域州市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四)强化后果严惩制度
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制度,加强配套规定出台和落实,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牵头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
(五)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研,加快改革步伐,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环保科技人才支撑,努力造就善管理、懂知识、精业务的环保队伍。抓好全省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
六、切实强化整改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管副省长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综合协调、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整改督导4个工作组,按“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全面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整改总体方案的实施,全力推进46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4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环境保护厅参加,启动问责程序,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1个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移交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对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督导检查。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有序、按时推进。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既要对个性问题紧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条落实,又要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专项整治,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持续跟踪问效全省整改落实情况,严防问题反弹。
附件:1.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2.整改落实类46项中重点提及州市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1
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第一部分整改落实类46项问题
一、云南省2015年、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至目前尚有26个项目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6年底前,对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清理整改要求,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环评报批手续的项目从2017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退出。
(二)强化管理,严格把关,确保今后纳入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100%依法完成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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