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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5 11: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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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环境行政处罚信息;(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3)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的信息;(4)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5)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6)因企业环境违法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7)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8)企业因环境污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9)环保部门对环境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作出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信息;(10)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

不良类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5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三类信息的内容由环保部门按市信用办关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采集。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实施“红黑名单”管理,并负责全市“环保守信红榜”、“环保失信黑名单”的组织与发布。

“环保守信红榜”指存在良好类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自然人的,公示时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所在辖区、环境信用评价评级或被授予的荣誉等。

“环保失信黑名单”指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自然人的,公示时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所在辖区、失信时间、失信事由、主要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受处罚内容等。

“环保守信红榜”、“环保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均为5年。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环保守信红榜”:

(一)在当年被环保部门对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中评为环保诚信等级或环保合格等级的;

(二)因环境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荣誉的。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保护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息)范围:

(一)被环保部门通报或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二)被环保部门单次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环境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年度累计被环保部门退件2次(含2次)以上。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保护中度不良信用信息(警示信息)范围:

(一)被环保部门单次处以3万元以上(含3万元)罚款、单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上(含3万元)行政处罚的;

(二)一年内被环保部门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2次以上(含2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或信用修复后仍出现失信行为的)一般不良信用行为的;

(四)环境服务机构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五)环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环境保护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无故不参加市环境保护局的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保护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警示信息)范围,并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

(一)在当年环境信用评价中被环保部门评为环保警示等级(黄牌)和环保不良等级(红牌)的;

(二)存在《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从重扣分或者“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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