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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5 11: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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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动态调整的,其“环保守信红榜”与“环保失信黑名单”也相应作出调整,并及时报送市信用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就,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前结束公布期。经市环境保护局查证属实的,可在15 个工作日内从“环保失信黑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送市信用工作机构。

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已披露的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可以向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按《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信用记录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环保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整改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整改信息记入其原失信记录,同时抄送市信用工作机构,并将修复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区环保部门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正,并在修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工作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激励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有关环保部门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市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信用平台录入推送信用信息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催报;经催报仍不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按《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采集、推送和管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工作中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进入“环保守信红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将“环保守信红榜”企业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环保守信红榜”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各类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在组织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在组织环保科技项目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五)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相关荣誉;

(六)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的激励对象。

第二十六条 因出现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或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按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

(二)责令企业及时向所在驻区环保分局书面报告问题整改情况;

(三)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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