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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5 11: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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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在环保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相关荣誉。

第二十七条 因出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而被纳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将“环保失信黑名单”企业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驻区环保分局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三)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暂停或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五)在环保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

(六)环保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

(七)暂停环境服务机构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八)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境服务机构是指在厦门市域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服务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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