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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5 11: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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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

(四)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不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行政处罚的;

(六)被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七)环境服务机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信息的;

(八)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信息的;

(九)环境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超执业范围提供服务、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或者以行贿、欺诈、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经查属实的;

(十)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当年对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中被环保部门评为环保诚信等级或环保合格等级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年度内存在第十三条(二)至(十)中任一情形的,不纳入“环保守信红榜”或从“环保守信红榜”摘除,直接转入“环保失信黑名单”。

第三章信息的征集与披露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采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应当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文件;

(二)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

(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已产生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发布或公告的等级评价、表彰决定等文书;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按照“谁作出、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采集信用信息,在文书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向市信用平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和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公示。提供信息单位(处室)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环保守信红榜”、“环保失信黑名单”须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通常每季度发布一批。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由市信用工作机构在“信用厦门”网发布;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自主向环保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驻区环保分局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环保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届满时,经市环境保护局查证,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没有不良类信用信息记录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将其从黑名单中予以删除;在公布黑名单期间再出现不良类信用信息记录的,从该信用记录时间开始计算新的期限。“环保守信红榜”记录期限届满,无新的信用记录符合纳入“环保守信红榜”的,自动从榜单消除;有新的信用记录符合纳入“环保守信红榜”的,从该信用记录时间开始计算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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