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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05-17 13: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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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发文日期2015年2月5日)

(四)《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发文日期2016年2月26日)

三、起草过程

(一)2017年4月上旬,省环保厅召集环评处、法规处、监测处以及省监测中心等单位,针对当前环保验收管理的需要及验收监测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起草了文件初稿。

(二)2017年4月中下旬,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了规范性文件修订风险评估暨专家论证会议,会议邀请了环保部门、建设单位、监测协会、监测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代表及专家参加,专家对初稿内容进行了风险评估及论证,会后根据专家建议对初稿进行修订,形成文件第二稿。

(三)目前,文件第二稿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征集到的建议对第二稿进一步修订。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总体要求,以及参与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人员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环发〔2015〕20号文)。

第二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要求,主要参照了环办环评〔2016〕16号文的相关规定,关于环境检测项目分包的要求参照了《合同法》关于项目分包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明确了对编制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单位、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对本通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

第五条明确了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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