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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1.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化工行业“四个一批”行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和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化工企业摸底排查,梳理“关停一批、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清单,明确整改标准和要求。2017年3月底前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利局、农委、镇江海事局、太湖办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责任分工开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化工企业关停搬迁,加大低端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1)具备以下9种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①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定应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②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太湖办配合)
③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太湖办配合)
④无备案部门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国土局、规划局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市安监局、公安消防牵头)
⑥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市环保局牵头)
⑦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或在港区规划范围内的仓储企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配合)
⑧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市经信委牵头)
⑨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取缔的。(相应职权部门牵头)
(2)具备以下5种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①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②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委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③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④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牵头)
⑤推进沿江等区域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市发改委牵头)
3.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新增化工重点监测点,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除外),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除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产能规模、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配合)
4.加快基础设施改造,规范提升化工园区
(1)加大化工园区规范管理力度。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全市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2018年底前,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2)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措施。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配合)
(3)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建成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环保委、安监局配合)
5.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
贯彻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2017年1月至2017年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019年11月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太湖水环境
按照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省实施方案,国家“水十条”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263”专项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以小流域整治为载体,以督查考核为抓手,突出精准治太,强化长效管理,坚持不懈推进新时期太湖治理,不断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改善,努力将太湖综合治理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工程”。
1.突破氮磷污染控制瓶颈
(1)严格落实氮磷控制制度
实施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年度控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实现氮磷削减目标。健全总磷、总氮监测体系,完善基础数据资料。(市环保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执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完善区域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将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2017年,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镇江行动纲要》和《镇江市关于去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并实施分年度压减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任务。到2020年,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推进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效益评估,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坚决淘汰产值低、污染重、技术落后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开展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逐一排查企业基本情况,全面巩固太湖流域十小企业取缔工作成果。依法管理各类涉及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化工项目,不得新、改、扩建染料工业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参与)
严控工业废水排放。在太湖流域涉水重点行业组织实施2008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须通过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接管企业严格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工、电镀、印染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污水实施“一企一管”,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强化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
提升清洁生产水平。2020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参与)
(3)大幅削减全市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在2016年全面完成现有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基础上,2017年继续完成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的确定工作。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太湖流域辖市区完成限养区范围内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太湖流域大型养猪(牛)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大型禽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加快规模以下养殖场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不具备粪污直接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全面建成畜禽粪污收运体系。加强水禽养殖场整治,严禁在湖体、河道及岸边围网、围栏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每年创建一批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市农委牵头)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管控。严厉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各种违法违规捕捞生产行为。加大退圩退养还湖力度,优化养殖模式,规范投入品的使用,加强湖体鲢鳙鱼放流等以渔控藻措施。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推进标准化鱼池建设,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市农委牵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程。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重点推进菜园、茶园、果园化肥减施工程,对水肥一体化、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绿肥种植予以适当补助。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等生物、工程措施,对农田排水、地表径流实行收集、净化处理,增加还田利用。到2020年,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例,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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