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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1.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
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养殖场的登记备案、规模养殖场电子档案的更新和完善。根据《镇江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列出禁养区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养殖业布局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各地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供需求、土壤地势、农作物品种、畜禽粪便农田消纳和污染减排等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合理规划畜牧业布局,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2017年4月底前各辖市、区完成本区域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的制定,并报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备案。(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参与)
3.强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改造
(1)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规模养殖场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排放等情况的登记备案,列出需要治理改造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制定年度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定期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农委。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2017—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70%、80%和90%。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建成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
(2)加快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改造,推进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实施节水养殖,实行雨污分离、固液分离,实现源头减量;配套堆粪存储、厌氧发酵和工程处理等设施,实行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4.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引导规模养殖场尽快完善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条件,保护养殖合法权益。加强小散养猪场户粪污治理,通过“改、扩、转、退”等,引导小散养殖场户有序退出。(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参与)
(2)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每年创建6-8个省级示范场,完成省下达的农业部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任务。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2017—2020年,全市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60%、64%、68%、72%。(市农委牵头)
5.加强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扶持大中型养殖场建设规模相当的沼气工程及沼渣沼液循环利用工程,推广畜-沼-茶(果、菜)生态种养模式。建立健全小散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和处置利用体系,建设面向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小散养殖场(户)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利用体系。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就近利用、当地消纳的种养循环生产,因地制宜采用堆沤还田、异位发酵床等技术,努力实现粪尿污染“零排放”。2017—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4%、96%、98%和98%。(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参与)
6.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加快推进种养结合,支持养殖场与规模种植基地对接,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实施菜果茶有机肥替代行动,鼓励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专业化服务。积极转变施肥方式,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应用范围,提高肥料利用率。积极推进农田休耕、轮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打造生态循环农业基地。2017-2020年全市化肥施用量(折纯)较2015年分别削减2%、3%、4%、5%。(市农委牵头)
7.推进农药零增长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精准科学施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加强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建设各类标准化农作物病虫观测圃、植物疫情监测点等,强化重大病虫害防控服务指导。全面提高科学用药水平,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及先进施药技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创建4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基地),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专业化服务组织提质增效,逐步实现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的规模化实施、规范化作业。到2020年,确保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面积占比达85%。(市农委牵头)
8.健全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监测、评价、预报和预警体系及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与治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科学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七)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全市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纺织、印染、机械、船舶制造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2.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交通工具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无溶剂型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印刷包装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人造板制造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胶黏剂替代溶剂型胶黏剂。(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3.完成化工园区VOCs集中整治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3家化工园区(集中区)综合整治。开展园区VOCs摸底调查,建立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制度。制定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园区内企业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建成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纳入园区监控预警应急系统,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4.推进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
(1)完成石化、化工行业全过程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完成全省石化、化工行业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重点企业建立LDAR管理系统。按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201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企业提标改造。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石化、化工重点企业实施开停工备案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2)完成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集装箱、汽车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3)完成印刷包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印刷包装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印刷包装行业综合治理。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高于70%。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4)强化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辖市、区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减排,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电子信息、纺织、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完成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完成定型机、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完成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5.实施移动源VOCs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按照国家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5%,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0%。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2)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辖市、区环保部门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农委参与)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供受电建设,推进《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7年起,公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具备岸电供受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市交通局牵头,镇江海事局、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环保局参与)
6.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以油码头为重点推进油气回收。2017年底前,以长江和京杭运河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各辖市、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附近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工商局、商务局参与)
(3)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2017年底前,各辖市、区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局牵头,市工商局、城管局、环保局参与)
(4)开展建筑涂料替代。倡导绿色装修,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0年,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7.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依据江苏省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成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明确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8.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2017年底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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