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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固废法》执法检查组行动

2017-05-26 08:42来源:废塑料那些事作者:闻曲关键词: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减量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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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检查可能是对进一步修改法律的调研准备。

配合国家将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目录的变动调整,2017年有可能按照执法检查、立法调研、法律修订步步紧随启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又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公布施行的。21世纪的第2个10年,国家已经3次对《固废法》进行修订,分别是:

(其中与进口固体废物关系最密切的是2015年的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订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订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固废法》中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调整可以通过调整进口目录实现。

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实施虽然国家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方案,但是从《固废法》中有关进口的条款可以看出通过目录调整将不同品种的固体废料纳入禁止进口目录就可以实现,这样看来,应该不需要对《固废法》进行全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进口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委托,从5月22日起,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中国环境报、中国建设报网站将共同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原标题:解读 | 全国人大常委《固废法》执法检查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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