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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06-14 16: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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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厅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省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级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

5.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县(市、区)级环保局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带队,厅环境应急办主任视事件类型,分别组织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监测科技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县(市、区)级环保局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省环保厅分管厅领导带队,厅环境应急办主任视事件类型,分别组织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监测科技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人赶赴现场,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5.2.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当省委、省政府、环保部要求或省环保厅认为需要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时,由厅环境应急办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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