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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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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缔约方提出要求后可以享受的豁免

一、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采用书面通知秘书处的方式,登记一项或多项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淘汰日期的豁免,以下称为“豁免”:

(一)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之际;或者

(二)若有任何添汞产品以修正形式增列入附件A,或有任何使用汞的生产工艺以修正形式增列入附件B,则应当在不迟于相关修正对缔约方生效之日提出。

任何此种登记均应随附一份解释所涉缔约方为何需要享受该项豁免的说明。

二、可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某一类别登记一项豁免、或可针对由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确定的其中某一分类别登记一项豁免。

三、应当在一份登记簿中列明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的每一缔约方。秘书处应负责建立和保管登记簿并向公众开放。

四、登记簿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的缔约方清单;

(二)每一缔约方所登记的一项或多项豁免;以及

(三)每项豁免的失效日期。

五、除非缔约方在登记簿中注明了一个更短的有效期,否则依照第一款确定的豁免应当于附件A或附件B中所规定的相关淘汰日期5年后失效。

六、缔约方大会可应缔约方的要求,决定将某项豁免的有效期延长5年,除非所涉缔约方要求的是一个较此更短的豁免时期。在作出决定时,缔约方大会应充分考虑到以下情形:

(一)缔约方阐述延长豁免有效期的必要性,并概述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的、旨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消除实行该项豁免之必要性的各项活动的报告;

(二)可得信息,包括不含汞或汞用量低于豁免用途的替代产品和工艺的可得性方面的信息;以及

(三)计划开展的或正在开展的旨在对汞进行环境无害化储存、并对汞废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的各项活动。

某项豁免按产品和淘汰日期计算只可延期一次。

七、缔约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秘书处,撤销某项豁免。豁免的撤销应自相关通知内注明的日期开始生效。

八、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不得在附件A或附件B中所列相关产品或工艺的淘汰日期到期后5年之后登记注册任何豁免,除非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就该产品或工艺一直享有业经登记的豁免,而且业已依照第六款的规定获准延期。在此种情形中,一国或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按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给出的时间段就该产品或工艺登记某项豁免。此种豁免应当自相关的淘汰日期起10年后失效。

九、任何缔约方均不得自附件A或附件B中所列产品或工艺的淘汰日期起10年后的任何时候针对这些产品或工艺享有任何豁免。

第七条 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

一、本条文以及附件C中所规定的措施适用于采用汞齐法从矿石当中提取黄金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

二、其领土范围内存在适用本条文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减少并在可行情况下消除此类开采与加工活动中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及此类汞向环境中的排放和释放。

三、每一缔约方若在任何时候确定其领土范围内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已超过微不足道的水平,均应就此通知秘书处。若缔约方已作出此种确认,则应:

(一)根据附件C制订并实施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二)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年之内,或在通知秘书处后3年之内(二者之间以较迟者为准),将其国家行动计划提交秘书处;且

(三)其后,每3年对其在履行本条文规定的各项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进行一次审查,并将上述审查结果纳入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

四、缔约方可酌情开展彼此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之间的合作,以实现本条文之目标。上述合作可包括:

(一)制定战略,以防止将汞或汞化合物挪用于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

(二)教育、推广以及能力建设举措;

(三)推动研究可持续的无汞替代方法;

(四)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援助;

(五)旨在协助履行其在本条文下的各项承诺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

(六)利用现行的信息交流机制推广知识、最佳环境实践以及在环境上、技术上、社会上和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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