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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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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非仲裁庭认定有必要延长作出最后裁决的期限,否则它应在完全设立后5个月之内作出最后裁决;决定予以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后5个月。

第十五条

仲裁庭的最后裁决应以争端所涉主题事项的范围为限,并应阐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姓名和作出最后裁决的日期。仲裁庭的任何仲裁员均可在最后裁决书中附上单独的意见或异议。

第十六条

最后裁决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上文第十条所述介入仲裁过程的当事方,在其介入所涉事项上,最后裁决书中对本公约的解释也应对该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最后裁决不得上诉,除非争端各方已事前议定了上诉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上文第十六条受最后裁决约束的当事方之间如对最后裁决的解释或其执行方式发生任何争执,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就此提请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对之作出裁定。

第二部分:调解程序

为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目的,兹订立调解程序如下:

第 一 条

争端任何一方如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提出设立调解委员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此种要求,同时抄送争端的其他当事方。秘书处应立即将此事通知所有缔约方。

第 二 条

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调解委员会应由3名成员组成,由每一有关缔约方分别指定一名成员并由这些成员共同选定一名委员会主席。

二、对于涉及2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其调解委员会成员。

第 三 条

如自秘书处收到上文第一条提到的书面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尚有任何争端当事方未指定其委员会成员,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委员会成员。

第 四 条

如自任命了调解委员会第2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尚未选定调解委员会主席,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争端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委员会主席。

第 五 条

调解委员会应以独立且中立的方式协助争端各方努力友好解决争端。

第 六 条

一、调解委员会可按自认为合适的方式执行调解程序,同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和争端当事各方希望表达的意见,包括其提出的任何关于迅速解决争端的要求。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必要时,它可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二、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均可以提出关于解决争端的提议或建议。

第 七 条

争端当事各方应配合调解委员会。尤其是,它们应努力按照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据,并出席会议。当事各方及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对委员会议事期间所收到的秘密材料或文件保守秘密。

第 八 条

调解委员会应按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

第 九 条

除非争端已经解决,调解委员会应最迟在其完全设立后的12个月内提出一份报告,就解决争端的办法提出建议,各当事方应认真考虑这些建议。

第 十 条

对于调解委员会是否对所涉事项拥有审理权限的意见分歧,应由委员会予以裁定。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的费用应由争端各方平摊,除非它们另有约定。调解委员会应负责保存其所有费用的记录,并向各方提供一份最后的费用决算表。

[1]意在不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包含在内。

[2]就本附件而言,“有色金属”系指铅、锌、铜和工业黄金。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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