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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争端解决
一、缔约方应争取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任何争端。
二、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书面文书中声明,对于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任何争端,该缔约方承认在涉及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时,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
(一)按照载于附件E第一部分中的程序进行仲裁;
(二)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缔约方可针对第二款所述裁决方式,发表类似的声明。
四、依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发表的声明,在其中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自其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3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五、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声明的失效、撤销声明的通知或作出新的声明均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正在进行的审理。
六、如果争端各方尚未依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接受同样的争端解决方法,且它们未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的12个月内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则该争端应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之下提交调解委员会。载于附件E第二部分的程序应适用于在本条文下进行的调解。
第二十六条 公约的修正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针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二、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在建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至少提前6个月通报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拟议修正案通报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三、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针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已竭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作为最后手段,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所涉修正案。
四、已获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通报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五、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按照第三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该修正案通过之时缔约方的至少四分之三多数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起第90天对同意接受该修正案约束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文书之日起第90天,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第二十七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一、本公约各项附件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有附件在内。
二、在本公约生效之后通过的任何增补附件均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三、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一)增补附件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二)任何缔约方如无法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保存人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且
(三)保存人就通过某一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该附件便应对尚未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交不予接受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四、本公约各附件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遵循相同的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就附件修正案作出声明,则该附件修正案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类修正案均将自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该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的第90天起对该缔约方生效。
五、若某新增附件或某附件的修正案与本公约某个修正案有关,则在本公约上述修正案生效以前,该新增附件或附件修正案不得生效。
第二十八条 表决权
一、除第二款规定者外,本公约各缔约方均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九条 签署
本公约应自2013年10月10日至11日在日本熊本、嗣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三十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自签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
二、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应受本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约束。若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其各自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在此种情形中,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共同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范围。任何此类组织亦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相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四、鼓励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向秘书处转交其关于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五、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某一附件的任何修正只有在其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方能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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