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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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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报告

一、各缔约方均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其为实施本公约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并报告上述措施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的成效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

二、各缔约方均应在其报告中纳入本公约第三、五、七、八和九条所要求的信息。

三、缔约方大会应考虑与其他相关的化学品和废物公约协同报告是否可取,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缔约方应遵守的报告时间与格式。

第二十二条 成效评估

一、缔约方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后6年内开始,并于嗣后按照它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对本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

二、为便于开展评估工作,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着手做出安排,以为其提供以下方面的可比监测数据:环境中汞和汞化合物的存在和迁移情况,以及生物媒介和脆弱群体当中观察到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含量趋势。

三、评估工作应在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财政和经济信息基础上进行,包括:

(一)依照本条第二款向缔约方大会提供的报告及其他监测信息;

(二)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

(三)依照第十五条提供的信息和建议;以及

(四)依照本公约的规定编制的财政援助、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安排的运作情况诸方面的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缔约方大会

一、兹设立缔约方大会。

二、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自本公约生效日期起1年内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集举行。嗣后,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当按照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举行。

三、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应当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在秘书处将该请求通报所有缔约方后的6个月内,并在该请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支持的情况下举行。

四、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条例。

五、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履行本公约为其规定的各项职责,并应为此目的:

(一)为实施本公约设立它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二)酌情与相关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三)定期审查大会及秘书处依照第二十一条获得的所有信息;

(四)考虑履行与遵约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建议;

(五)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采取的任何额外行动;

(六)依照第四条和第五条审查附件A和附件B。

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出席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一、兹设立秘书处。

二、秘书处的职能应当包括:

(一)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的服务;

(二)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

(三)酌情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秘书处、特别是其他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的秘书处进行协调;

(四)协助缔约方相互交流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信息;

(五)基于根据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收到的信息以及其他现有信息,定期编制并向缔约方提交报告;

(六)在缔约方大会的总体指导下,做出为切实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

(七)履行本公约明文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规定的其他职能。

三、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当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负责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履行上述职能。

四、缔约方大会,经与适当国际机构磋商,可加强秘书处与其他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秘书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缔约方大会,经与适当国际机构磋商,可就此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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