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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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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汞及其化合物的大气排放点源名目

点源类别:

燃煤电厂

燃煤工业锅炉

有色金属生产当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2]

废物焚烧设施

水泥熟料生产设施

附件E 仲裁和调解程序

第一部分:仲裁程序

为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目的,兹订立仲裁程序如下:

第 一 条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的其他当事方,将争端交付仲裁。此种书面通知应附有关于追索要求的说明以及任何佐证文件,应阐明仲裁的主题事项并特别列明在解释或适用方面引发争端的本公约条款。

二、原告一方应向秘书处发出通知,说明其正在依照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通知中应附有原告一方的书面通知、追索声明以及以上第一款所述及的佐证文件。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资料转送本公约所有缔约方。

第 二 条

一、如果按照以上第一条将争端交付仲裁,应为此设立仲裁庭。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争端所涉各方均应指派仲裁员一名,以此种方式指派的这两名仲裁员应协议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应由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在涉及两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中,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协议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庭长不应是争端中任何一方的国民,其惯常居所亦不应在争端中任何一方领土范围内或受雇于其中任何一方,且从未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该案件。

三、仲裁员的任何空缺均应以最初的指派方式予以填补。

第 三 条

一、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在被告一方接获仲裁通知2个月之内仍未指派其仲裁员,则另一当事方可就此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如自指派第二名仲裁员的日期起2个月内仍未指定仲裁庭庭长,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一方的请求,在其后的2个月内指定仲裁庭庭长。

第 四 条

仲裁庭应依照本公约的条款以及国际法的规定作出裁决。

第 五 条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应自行确定其审理程序。

第 六 条

仲裁庭可应争端一当事方提出的请求,建议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第 七 条

争端所涉各方应便利仲裁庭的工作,尤应以一切可用手段:

(一)向仲裁庭提供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便利;以及

(二)于必要时使仲裁庭得以传唤证人或专家并接受其提供的证词。

第 八 条

争端各方和仲裁员对其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期间收到的任何秘密资料或文件均有保密义务。

第 九 条

除非仲裁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否则仲裁庭的费用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仲裁庭应负责保存所涉全部费用的记录,并应向各当事方送交一份费用决算表。

第 十 条

任何因其与争端主题事项有法律性质的利害关系而可能由于该案件裁决结果而受到影响的缔约方,经仲裁庭同意可介入仲裁过程。

第十一条

仲裁庭可就争端的主题事项所直接引起的反诉听取陈诉并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庭关于程序和实质问题的裁决均应以其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

第十三条

一、如果争端的当事方之一不出庭或未能作出答辩,则另一当事方可要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一方缺席或未能作出答辩,不得成为停止仲裁程序的理由。

二、仲裁庭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必须确切查明所提出的追索要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确切的依据。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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