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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017-07-12 15: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制污染物排放许可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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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责令改正。

(十五)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及私设暗管、超标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物价、经信、财政、环保、能源等部门要研究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税收、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

(十七)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应加强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建设全省排污许可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单位,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二十)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强化第三方技术核查,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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