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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一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记载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记载事项〕排污许可证副本应记载排污单位提交的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第十四条〔许可事项〕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并经核发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许可排放浓度〕核发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应明确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要求确定排放口或排放源相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的技术方法。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规定的排放口或排放源相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严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核发部门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十六条〔许可排放量〕核发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应明确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技术方法。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严于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所确定的排放量的,核发部门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确定许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管理要求〕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并对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第十九条〔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内容和要求,并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第十四条(二)项中的排放口或者排放源进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运行情况,包括异常情况,并记录原因。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包括异常情况,并记录原因。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超标排放情况,排污单位发生超标排放情形时,应逐次记录。
(四)其他规定应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定期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向核发部门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可分为季度或月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
其中季度或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半年执行报告可替代当季或月的执行报告,其内容在季度或月执行报告的基础上还应包括: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年度执行报告可替代下半年的半年执行报告,并在半年执行报告的基础上还应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三)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四)信息公开情况。
(五)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六)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核发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应编制的执行报告种类和上报频次。排污单位对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提交的执行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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