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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1.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及管理制度
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中国大陆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分规章、目录、标准、政策、规划及地方性法规,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于1996年制定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该法的制定使得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受到了高度重。固体法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中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有比较系统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方案和责任。
固体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了“名录”或“清单”的方式来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对列入“名录”或“清单”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管理。如美、英、日、德、比利时、瑞典、丹麦、荷兰等国,均在法律中规定或确认了这一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承担。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配套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这一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规定进行申报。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也没有正式实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针对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和原则,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共同颁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目标和总原则,并就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收集和运输、转移、资源化、贮存、焚烧处置和安全填埋处置、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处置相关技术和设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一类特殊的固体废物。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该办法适用于国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包括了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了无害化处置的原则,提出了产生者应当申报等。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有关管理做出了规定。为落实这一条例,卫生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8年1月2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对那些中国大陆不具备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需要出口到境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巴塞尔公约》的规定严格控制,废物出口者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在征得进口国主管当局同意后,才允许出口。
2.危险废物鉴别
1996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包括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危害成分或废物名称等内容。
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对旧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对列表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完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表在条目形式上包括危险废物类别、废物行业来源、废物的代码、危险废物特征、危险特性。并明确指出,对于某未知固体废物,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如果该固体废物已被列入,则可立即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判定即可终止;如果无法查到,则需要采用鉴别标准进一步鉴别。2016年6月14日,环保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了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开始实行。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种类相比于原名录新增117种,删减32种,拆并调整减少6种。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共收录479种废物,分为46类。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将有限的管理能力用于环境与健康风险大的废物的管理,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大陆地区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可以分为四个流程: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在危险废物名录中;是否属于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管理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管制范畴。
1、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中国大陆的固体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固体法中第五十一目条款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识。”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以固体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在进行危险废物判别之前,必须判定待检验的未知废物是否满足固体法中对于固体废物的定义,如果某未知废物被判定为非固体废物则一定不是危险废物,鉴别即可终止。如果判定其属于固体废物,则可以进入下一个鉴别流程开展进一步鉴别。
2、是否在危险废物名录中
2016年中国大陆对旧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废物种类进行了修改。对于某未知固体废物,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如果该固体废物已被列入,则可立即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判定即可终止。如果无法查到,则需要采用第3步鉴别步骤进一步鉴别。
3、是否属于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一共列出了6项危险特性鉴别标准:易燃性特性、腐蚀性特性、反应性特性和毒性特性,其中毒性特性包括了浸出毒性特性、急性毒性特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特性3项。如果在第2步骤中查得待测定的固体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就需要利用《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补充判定,待鉴别的未知固体废物经标准方法测试具有上述6中危险特性中的一种或以上就可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判定即可终止。如果不具有任何一种危险特性,则需进行最后一步判别。
4、是否属于管理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管制范畴
如果某固体废物经第2、3步骤均无法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关领域的专家鉴定后认为其具有危险性或者虽然目前没有办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危险性,但该固体废物在经过不正确处理处置、贮存和输运的过程中可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会对人体健康以及环境造成潜在的威胁,就判定其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否则,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例如,若某固体废物经过标准的测试方法鉴定得出其具有感染性和毒性(包括一般毒性、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中的任一种,则不论此危险废物是经过处理处置从而导致其物理性状和化学组成发生了变化或是其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改变或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仍旧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对此结论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他们认为同另外的三项危险特性(腐蚀性、易燃性和反应性)相比较而言,带有毒性的化学物质所显示出来的或潜在具有的环境风险与很多因素相关,从而在对毒性物质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的时候涉及到的变量将会更多,过程也更加复杂。另一方面,毒性化学物质能够通过大气、水、土壤等介质进行迁移并在环境中积累,因此,不论是混合还是经过处理,即使表面上看来毒性特性已降低至规定的水平,但由于生物积累效应使得其仍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着长期性的潜在威胁,鉴于这样的原因,此类废物仍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对于仅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者反应性这三种危险特性之一的危险废物,不管是与其他固体发生了混合还是由于经历化学变化使得其物理或化学的性质有所改变,都应该将其视为危险废物,按照相应的管制条例和方法进行管理,但与含有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混合后或反应后的该危险废物经过GB5085.1—5085.6标准鉴定方法判定其原有的危险特性不复存在,则该混合后或经过处理过后的危险废物就不再属于危险废物。相关管理部门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这三种危险特性通过一定的处理手段能够予以消除,例如,对于具有易燃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使其经历燃烧过程就可消除易燃性质;对于具有反应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只要让其发生相应的反应,则可以去除反应性;对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废物中的腐蚀性成分予以中和即可消除该特性。因此,秉着从严的管理原则,按照上述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此外,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来对现有的鉴别体系进行补充,尽可能的避免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导致本具有危险性的废物逃脱开应受到的法律制约。例如,一些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为了逃避责任将危险废物与某些非危险废物混合或用稀释剂将其大量稀释从而使得本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逃脱管制。为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针对现有的状况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来对鉴别体系进行补充,并与时俱进,随时调整和修订。
对一些量小且分散的危险废物(如家庭产生杀虫剂等),由于难以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或实施这些制度的成本非常高,发达国家一般予以豁免,即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管理实际情况,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为鼓励和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降低废物的危害性,参照国际惯例,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的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若这一类别的废物经确认普遍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将在修订中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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