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7-09-04 15:58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及行业技术规范内容原则要求

4.1申请与核发程序

排污单位在规定的申请时限,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子系统(http://permit.mep.gov.cn)进行网上注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赋唯一编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赋唯一编码。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上述内容填写完成后,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4.2行业技术规范内容原则要求

行业技术规范内容参照本标准执行,原则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合规判定方法等方面内容。

行业技术规范编制时应以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为核心,梳理与排污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产污相关的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材料,确定每个排放口的污染因子,明确对应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的核定方法,提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执行报告编制等环境管理要求,规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合规判定方法等内容。

5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结合行业特点,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表1~表5,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当按照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合法、完整。行业技术规范应根据行业生产特点,确定具体填报内容,并纳入申请子系统下拉菜单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表1中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5.3主要产品及产能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表2中的内容,是指排污单位各生产环节产品及产能情况,以及与许可排放量核算、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信息。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按工序、生产线划分生产单元,每个工序、生产线为一个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生产单元中与产排污有关的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设施参数:与排放量核定相关的生产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相应工艺对应主要产品名称,填报时选择对应行业。

生产能力:主要产品设计产能或近三年实际产量,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不需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填报时选择对应行业。

设计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5.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表3中的内容,是指排污单位各生产环节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以及与许可排放量核算、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信息。

原辅料及燃料名称:按原料、辅料、燃料种类分别填写名称。

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三年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使用量填写。

硫元素占比:为原辅料及燃料中硫元素占比,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辅料、燃料中不含硫元素的可不填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为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5.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表4、5中的内容,包括废气和废水两部分。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填报要求见本标准第6节。

5.5.1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生产设施名称、编号:与5.2.2节中的设施、编号一致。

对应的产污节点:为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名称,原则上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污染物种类:产污环节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原则上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因子确定。

排放形式: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设施名称、编号、治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产污节点相对应。

排放口编号及类型:填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赋予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排放口类型按本标准6.2节的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延伸阅读: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许可证查看更多>排污单位查看更多>环境管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