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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废气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的要求进行确定。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根据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许可排放浓度则应按照不同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确定。
7.2.2废水
对于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原则上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确定。
废水排入城镇或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许可排放浓度应按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无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可按排污单位与城镇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负责单位商定值确定;无商定值时,按照GB8978三级排放限值、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废水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回用于农灌、绿化等进入地渗或蒸发地的,回用废水按照相关标准中水质浓度限值要求确定。
7.3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现阶段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中对其他污染物有总量控制要求的,也应纳入管控范围。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时,应依据以下方法:
有组织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基准排水(气)量、主要产品产能或近三年实际平均产量确定。无规定的基准排水(气)量时,也可按照许可排放浓度、设计风(水)量、年生产时间确定。
按近三年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时,对于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排污单位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超过产能时,按核定产能取值。
基准排水(气)量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确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数据来源包括行业设计手册、排污单位提供的实际数据和污染源普查数据等。
无组织排放有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可采用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确定年许可排放量。
7.3.1废气
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年许可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排放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到日均值,并依据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停产、减产等要求执行。
7.3.2废水
废水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排污许可证中废水总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
废水排入城镇或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确定许可排放量。
8可行技术要求
可行技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核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时,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可行技术可参照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和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确定。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作为判定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重要依据。
对于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或无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更新可行技术指南的主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动态更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9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依据HJ819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内容及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10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0.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目的是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其守法。《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10.2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依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进行填报。本标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长时间储存、导出原始数据的目的,以及实现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记录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记录存储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记录频次要满足排污许可证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土壤污染风险点的巡查和整改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含副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运行状态、运行负荷、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监测记录信息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风险点的巡查和整改信息指企业根据5.5.3提出的关于土壤污染风险防治措施中的巡查及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行业技术规范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环境管理要求,细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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