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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为满足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半年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半年执行报告,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六月,于每年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下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执行报告,纳入下一次半年/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均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4)自行监测执行情况;(5)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8)信息公开情况;(9)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2)结论;(13)附图附件等内容。需提交半年度执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第(1)、第(3)至第(6)部分的内容,月度或季度执行报告需提交上述第(6)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中异常情况的说明等内容。
10.4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依据行业技术规范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适当简化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台账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内容,原则上台账记录内容应反映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治理状况。执行报告至少每年上报一次,上报内容应包括上述第(1)至第(7)部分的内容。
11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1.1一般原则
正常情况下,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
11.2废气
11.2.1正常情况
11.2.1.1实测法
实测法是指根据监测数据测算实际排放情况的方法,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对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11.2.1.2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等排放量的,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等进行核算。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排放量的,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等进行核算。
11.2.2非正常情况
点火开炉、开(停)机、设备检修、设备(设施)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实测法核定。
11.2.3特殊时段
原则上有组织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日实际排放量采用特殊时段的实际监测值计算。特殊时段内无法开展实际监测的主要排放口,实际监测浓度可采用特殊时段以外的监测值。
11.3废水
11.3.1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应采用实测法计算实际排放量。
实测法是指根据监测数据测算实际排放情况的方法,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对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日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应按照HJ/T356补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对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
11.3.2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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