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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5.5.1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5.2敏感用水对象、重点取水点应为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5.3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对象的内容、水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厂区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污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5.6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
5.6.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控制单元等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2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各评价因子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3对水环境控制单元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根据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认各评价因子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4确定评价标准应明确说明采用标准的依据。
5.7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
5.7.1一级评价。通过资料收集调查和补充监测,系统掌握评价范围内的地表水污染源状况、评价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水文(潮汐)特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定量预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按照所在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提出管理与监测计划,给出地表水环境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结论。对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还应给出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合规性结论。
5.7.2二级评价。通过资料收集调查和必要的补充监测,掌握评价范围内的地表水污染源状况、评价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水文(潮汐)特征或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水环境影响的定量或半定量预测,评价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按照所在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提出管理与监测计划,给出地表水环境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结论。对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还应给出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合规性结论。
5.7.3三级评价。调查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确定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达标状况,按照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措施,并分析达标排放的可行性。调查分析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合法性,分析依托可行性。
6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1总体要求
6.1.1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应遵循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流域(区域)与局部水域兼顾、水质水量协调、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的原则。
6.1.2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水质响应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6.1.3环境现状调查应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环境保护目标,水污染源,环境水文条件、水环境质量,水资源利用状况和开发规划、区(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等。
6.1.4当环境现状调查资料不足或不满足评价工作需要时,应进行补充监测。
6.1.5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可依据本标准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其他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特性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
6.2调查范围
6.2.1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三级评价宜将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受纳水体纳入调查范围。
6.2.2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如受影响水体为河渠、湖库,除覆盖评价范围外,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如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水环境调查范围还应满足垂向(垂直于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点潮流主流向)距离不小于3km、水平向(沿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点潮流主流向)距离一般不小于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点两侧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
6.3调查时期
调查时期和评价时期一致。
6.4调查内容
6.4.1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级、二级评价。重点调查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污染源、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其他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污染源,环境水文条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等。如有区域削减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等。
三级评价。重点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情况,水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污染源情况,所在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水质达标状况等。
6.4.2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重点调查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状况,环境水文条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
6.4.3详细调查内容见附录B。
6.5调查要求
6.5.1水污染源
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应包括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的污染物排放,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调节容量,可只调查正常工况的污染物排放。
应调查建设项目所有废水排放口(包括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清净下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明确排放口的相对位置并附图件、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放规律等。改建、扩建项目还应调查现有企业所有废水排放口。
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内源污染变化,且内源污染严重影响建设项目排污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
6.5.2环境水文条件
应尽量收集利用邻近水文站的水文年鉴资料和其他相关的有效水文观测资料。
流量、水位等水文资料系列应在30年以上,水温资料系列应在10年以上。当水文资料序列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相关水文计算规范规定的方法插补延长;当无水文站的水文年鉴资料可收集利用时,
应采用水文计算等方法分析计算所需水文特征数据。
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水文水动力调查资料原则上应为近5年内的监测数据,一级评价站位数量不少于6个,二级评价站位数量不少于4个;同步潮位调查资料应满足数值模拟要求。
冰封河渠及海域还应调查结冰、封冻、解冻等情况;河网地区应调查评价水域的流向、流速、流量及其转换、变化情况。
6.5.3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
应调查对照断面、排污口断面、控制断面、关心断面、消减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调查水环境功能区、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评价成果。
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应调查近3年的水环境监测资料和历史变化趋势。
水环境质量调查因子根据国家及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建设项目评价因子、控制单元水质评价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等综合确定。调查因子应至少包括建设项目排放污染
物、水环境控制单元超标污染物、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等。
6.5.4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
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
6.6调查方法
可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实测、遥感遥测等方法。
6.7数据来源
6.7.1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采用国家与地方制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优先根据国家与地方制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规划等确定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6.7.2水环境保护目标。采用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类保护区名录中的数据,或采用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
6.7.3水污染源数据。评价范围内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其污染源及排放数据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尚没有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优先采用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源调查统计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
6.7.4环境水文数据。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水文站网的长期监测数据。
6.7.5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数据。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和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的长期监测数据,或采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6.7.6判定项目评价范围内水域水质达标情况,应优先采用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状况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6.8补充调查监测
6.8.1补充监测要求
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针对资料的不足,制定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时期、内容、范围。
需要开展多个断面(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需要同时开展水质与水文补充监测的,应按照水质水量协调统一的要求开展同步监测,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应选择符合监测项目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
水质采样与水质分析应遵循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方法可参照GB50179、GB/T12763、GB/T14914的相关规定执行。河渠及湖库底泥调查参照HJ/T91执行,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沉积物调查参照GB17378、HJ4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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