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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8.1评价内容
一级、二级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a)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b)水环境影响评价。
8.2评价要求
8.2.1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污染控制措施、基准排水量以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b)水动力影响、生态流量、水温影响减缓措施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c)涉及面源污染的,还需要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d)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最佳
可行性技术方案,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e)不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区(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
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8.2.2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影响特征,分析水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状况,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涉及富营养化问题的,还应评价水温、水文要素、营养盐等变化特征与趋势,分析判断富营养化演变趋势;
b)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或水文要素变化对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影响特征,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水环境控制单元控制断面的水质变化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状况;
c)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d)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的水质(包括水温)变化特征、影响程度与达标状况;
e)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f)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污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8.2.3区域规划环评可针对规划环评的评价因子,评价规划项目污染排放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
8.3允许排污量核算
8.3.1一般要求
允许排污量是新增污染源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
建设项目在政府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间接及直接排放污染源,均应在满足8.2.1前提下才能核算允许排污量。
规划环评允许排污量核算与分配应遵循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满足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控制单元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8.3.2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8.3.3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进行核算。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应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约束条件,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a)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根据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禁止新增允许排污量;
b)对于水环境质量标准与地方水环境管理要求没有规定排污混合区的水域,原则上,排污口排放浓度限值不劣于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值;
c)选用不利枯水条件,考虑叠加影响预测要求;
d)遵循地表水体水环境容量不顶格使用要求,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
按照8.3.3.1规定要求预测评价范围的水质状况,如预测的水质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及安全余量要求,允许排污量即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确定的排污量。
如果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及安全余量要求,则进一步根据水质目标核算允许排污量。
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水域环境敏感性等确定:受纳水体为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一、二类海域,以及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安全余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排污口断面环境容量的20%;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为GB3838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安全余量为建设项目排污口断面环境容量的10%~20%;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8.4生态流量确定
8.4.1一般要求
综合河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需水要求确定生态流量及其过程。河流应确定生态流量,湖泊应确定生态水位。
根据河流、湖泊的形态、水文特征及生物重要生境分布,选取代表性的控制断面综合分析、评价河流和湖泊的生态环境状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点位)应选择在重要生境、重要环境保护对象等保护目标处。
依据评价范围内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需水确定生态流量,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有关导则规定执行。
8.4.2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要求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包括水生生态需水、水环境需水、湿地需水、景观需水、河口压咸需水等。应根据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选择合适方法计算河流生态环境需水及其过程,符合以下要求:
a)水生生态需水计算中,应采用水力学法、生态水力学法、水文学法、彭曼公式法等方法计算水生生态基流。水生生态基流最少采用两种方法计算,基于不同计算方法成果对比分析,合理选择水生生态基流成果;不同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期的水生生态需水宜采用生境分析法计算,确定繁殖期所需的水文过程,并取外包线作为计算成果,要求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应与天然水文过程相似。水生生态需水应为水生生态基流与鱼类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的外包线;
b)水环境需水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结合计算范围内的河段特征和控制断面与概化后污染源的位置关系,采用7.6的数学模型方法计算水环境需水;
c)湿地需水应综合考虑湿地水文特征和生态保护目标需水特征,综合不同方法合理确定湿地需水。河岸植被需水量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潜水蒸发法、间接计算法、彭曼公式法等方法计算;河道内湿地补给水量采用水量平衡法计算。保护目标在繁育生长关键期对水文过程有特殊需求时,应计算湿地关键期需水量及过程;
d)景观需水应综合考虑水文特征和景观保护目标要求,选择定性或半定量的方法进行计算,合理确定景观需水;
e)河口压咸需水应根据调查成果,确定河口类型,可采用附录E中的相关数学模型计算河口压咸需水;
f)其他需水应根据评价区域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主要包括冲沙需水、河道蒸发和渗漏需水等。
对于多泥沙河流,需考虑河流冲沙需水计算。
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要求:
a)湖泊生态环境需水包括维持湖泊生态水位的生态环境需水及入(出)湖河流生态环境需水。湖泊生态环境需水可采用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和全年值表示;
b)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中,可采用不同频率最枯月平均值法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水位法确定湖泊生态环境需水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应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功能,分别计算各项生态环境功能敏感水期要求的需水量。维持湖泊形态功能的水量,可采用湖泊形态分析法算。维持生物栖息地功能的需水量,可采用生物空间法计算;
c)入(出)湖泊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应根据8.4.2.1计算确定,计算成果应与湖泊生态水位计算成果相协调。
8.4.3生态流量综合分析与确定
河流应根据水生生态需水、水环境需水、湿地需水、景观需水、河口压咸需水和其他需水等计算成果,考虑各项需水的外包关系和叠加关系,综合分析需水目标要求,确定生态流量及过程。湖泊应
根据湖泊生态环境需水确定最低生态水位及不同时段内的水位。
应根据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中相关的生态流量控制等要求,综合分析生态流量成果的合理性。
9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
9.1一般要求9.1.1在建设项目污染控制治理措施与废水排放满足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不利影响的阶段、范围和程度,提出预防、治理、控制、补偿等环保措施或替代方案等内容,并制定监测方案。
9.1.2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论证应包括水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规模及工艺、相应投资、实施计划,所采取措施的预期效果、达标可行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及可靠性分析等内容。
9.1.3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提出保障生态需水的环保措施。
9.2水环境保护措施
9.2.1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源,需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和强化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提出减少污水产生量与排放量的环保措施,并对污水处理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及环保论证比选,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处理工艺、主要构筑物或设备、处理效率;采取的污水处理方案既要实现达标排放又要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对排污口设置及排放方式进行环保论证。
9.2.2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最佳可行
性技术方案,确保废水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9.2.3不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替代源的削减方案实施情况,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9.2.4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考虑保护水域生境及水生态系统的水文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需求,提出优化运行调度方案或下泄流量及过程,并明确相应的泄放保障措施与监控方案。
9.2.5水温变化可能对农业、渔业生产或鱼类繁殖与生长等产生不利影响,应提出水温影响减缓措施。
对产生低温水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其取水与泄水建筑物的工程方案提出环保优化建议,可采取分层取水设施、合理利用水库洪水调度运行方式等。对产生温排水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优化冷却方式减少排放量,可通过余热利用措施降低热污染强度,合理选择温排水口的布置和型式,控制高温区范围等。
9.3监测计划
9.3.1按建设项目建设期、生产运行期、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地表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根据相应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出水污染源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2提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断面(点位)位置(经纬度)、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3监测因子需与评价因子相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设置需与水环境现状监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断面(点位)相协调,并应强化其代表性、合理性。
9.3.4建设项目排污口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排污口附近有重要水(环境)功能区及特殊用水需求时,应在排污口下游控制断面设置水质监测系统。
9.3.5对下泄流量有泄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闸坝下游应设置生态流量自动监测系统。
9.4投资估算
9.4.1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投资估算,应说明采用的计算标准和定额等的编制依据。
9.4.2投资估算一般应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水环境和水污染源监测费用、相关的专项研究费用等。
9.4.3应给出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提出投资安排计划,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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