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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名录及负面清单,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市国土局开展的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划定污染等级和范围,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一)建立信息共享,落实管控责任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构,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土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土地储备中心参与)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保护未污染土壤
(十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我市主体功能区相关规划要求以及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区域规划编制必须符合主体功能规划。推进县(市、区)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规划局、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主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规划全市废品回收点,取缔一批无证非法回收点,整合规范一批回收点。根据畜禽产业基础、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土地消纳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对长江、通榆河等重点流域保护区实行养殖总量严格控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农委等参与)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行业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五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十五)加强沿江、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开发利用前需调查了解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向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备案。拟开发为农用(渔业)地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沿江沿海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的保护和管理。海安、如东、海门、启东、通州、通州湾要重视对滩涂的保护,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措施,降低盐碱危害。(市国土局牵头,市沿海办、农委、环保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止土壤污染恶化
(十六)严控工矿企业污染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及重点区域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每5年完成1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切断污染源、控制进出、隔离或污染土壤挖掘等应对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环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区域的三废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督促企业整改。以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开展工业园区污水治理设施排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十七)狠抓化工和印染行业治理
深入推进我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做好企业的“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工作。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2020年,全市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市化工企业总数达60%左右。做好通海片区印染行业治理,推进通州湾示范区高端纺织产业园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印染行业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淘汰落后印染产能1.6亿米,关停淘汰落后企业20家,印染企业集聚入区率达50%左右。(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安监局、质监局、行政审批局、港口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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