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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2017年上半年,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培育本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队伍。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3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总结我市土壤治理修复工作经验,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在我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及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引领全民参与
(三十四)强化政府主导保证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任务实施。自2017年起,在市、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重点支持土壤污染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监测能力建设、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以及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建设等。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可用于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以及扶持和激励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等参与)
(三十五)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继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市金融办、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等参与)
(三十六)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2020年底前,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我市新兴战略产业重点应用推广新产品目录。通过政策推动,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形成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环境检测、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2017年起,土地置换、开发建设过程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在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以及房地产出售等环节,应如实说明原地块环境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市国土局、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参与)
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公布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八)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市获得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培育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法制办、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45”、“12369”等公共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举报平台和绿色南通智慧环保APP等媒介作用,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自发监督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曝光台,充分利用《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南通环保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定期发布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和典型环境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环境污染犯罪、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开展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文广新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目标考核
(四十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市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落实企业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政府部门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或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坚定信心,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年度计划,全面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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