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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18信息公开表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储罐统计信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2)是否投产以第一个建设项目的投产日期为准。(3)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4)重点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执行标准确定。《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明确列出重点区域石化行业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列出了47个重点控制区城市。(5)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二者必备其一。(6)总量分配文件为环境主管部门给企业下发的正式总量控制文件,审核时应与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库作对比,确定数据无误。该总量指标最后要与排污单位最终申报的总量指标做对比。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1)生产装置名称参考技术规范附录A进行审核,企业按实际建设情况填报全。关注点:如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储运系统、供排水系统、动力系统和火炬系统等公共单元容易漏填。(2)生产装置编号填写企业内部生产装置编号,与后续的各生产装置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统计相关。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PU+三位流水号数字”(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3)装置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填写生产装置的主要原料名称和主要产品名称。(4)生产(加工)能力填写装置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5)年生产时间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6)生产设施需要注意各必填生产设施是否填写齐全。本次申报要求的必填生产设施包括四类:第一为所有涉及排废气的生产设施;第二为管控车间排口的废水产生设施;第三为公辅设施如装载、储存等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相关;第四为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7)“是否为产污设施”,为了将污染源自动导入到后续的申请表中,以免企业在后续申报时有所遗漏。对照技术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生产设施是否为产污设施,如果属于产污设施,设施参数是否填写完整。对于有组织废气必填参数包括生产能力、年生产时间、设计排气量;对于装载设施必填物料名称、装载形式、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关注点:各生产设施的必填参数,用于后续核定许可排放量。
3、表2-1储罐统计表:储罐的信息也是单独列统计表,为了给企业减负,平台设计可以将储罐信息通过excel表自动导入,表格形式与原来2015年发布的《石化行业VOC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的表格一样;同时,在技术规范附录B中单独做了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详细表单,环保部门需要审核储罐的必填参数是否填报,是否填写详细表单或者在平台上传excel表单。便于企业填报,如果企业只填了必填参数,其他参数则平台会自动选取默认值,而采用默认值计算得到的许可量比填报了详细参数的要小。关注点:是否上传储罐详细信息,与后续核定许可排放量相关。
4、表2-2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表:各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是按照各装置动静密封点的类型进行统计,需审核是否填报完整,单独的统计表中数据是否有缺项。关注点:核定设备与管线组件无组织许可排放量基础数据。
5、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1)需要审核原料、辅料、燃料信息是否填报,特别是注意有毒有害成分是否填报,有毒有害成分与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有关。(2)原料油中硫、镍、钒、汞含量为必填内容,其他原料和辅料中含有的铅、镉、砷、镍、汞、铬、氯、溴等有毒有害成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3)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燃料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和低位热值为必填内容,其他燃料中硫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5)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需填写年使用量大于10吨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6、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重点关注产污环节是否有遗漏情况,特别注意石化行业各主要生产装置均应有相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无组织排放信息。如果漏填,后续在无组织许可量时就无法进行许可。(2)储罐部分需要注意是否设有油气回收设施,如果有则需填报有组织排放信息;未设有油气回收设施的每个储存均需填报无组织排放信息。(3)污染物种类需要重点审核,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审核填报的污染物种类有否遗漏、是否正确,特别是遗漏恶臭污染因子等。(4)污染治理设施情况需核实企业是否完整填报污染治理设施及设计参数。参数包括废气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浓度。这些参数均是与后续许可排放量核定相关,污染物出口浓度与可行技术的核定有关。(5)“是否为可行技术”还需要对照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技术规范中“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所列的,以判定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能否满足现阶段的治污能力。(6)有组织排放口编号,企业不能随意填写,是与地方环保管理相配套的,根据地方管理部门已经给的编号进行填报。如无相关编号,应按编码规则编号并且填入。(7)由于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是许可证核发的条件之一,企业需要自证是否符合要求。(8)“排放口类型”审核时需注意除了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火炬废气排放口为特殊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氧化沥青装置排放的污染物只管控排放浓度,不管控排放量。火炬废气既不管控污染物浓度也不管控污染物排放量。
7、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核实废水类别填报是否完整,不同类别的废水如果一起汇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可一起填报各类废水。需注意如果有管控的车间排口,其废水种类需单独填报,如果漏填,则后面无法对车间排放口的一类污染物进行许可。(2)根据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避免遗漏。石油炼制行业在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对车间排口污染物种类进一步细化,每个车间排口均有相应的管控重金属因子,如酸性水汽提装置车间排口管控总砷污染因子,这部分审核时需要注意不要遗漏车间排口污染因子。(3)“废水去向”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场、回用,对照技术规范内容核实企业所填报的废水去向是否正确。废水去向不同,污染治理设施也不同。(4)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审核要求与废气相同,关注治理工艺及参数是否填报完整。(5)“是否为可行技术”应对照技术规范中“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检查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同时需核实污染物出口浓度达到排放限值,以判定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能满足现阶段的治污能力。(6)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等内容需审核是否填写完整。(7)排放口编号和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这两部分的审核与废气相同,“排放口编号”按现有环保主管部门编号,若无相关编号则应核实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写并填入。(8)废水排放口包括主要排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审核废水的排放口类型填报是否正确。设施或车间排口可在“其他信息”中补充填报对应装置。
8、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在企业所有的产污-治污-排污基础信息填报完后,进入相应的许可内容。前面企业所填报的排放口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均将会自动带入后续表格中。表6为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审核部门需要审核所有排放口的经纬度、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排气温度可在“其他信息”中填报。审核时需要注意核查单位及数值是否存在低级错误。
9、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表7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需要重点审核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以及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准确。(2)硫磺回收尾气、污水处理场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等需要管控恶臭项目,且需执行许可排放速率;目前在排放标准中,有机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没有浓度限值,但有去除效率要求,因此需要在“其他信息”中加以填报。(3)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中填报环评及批复的浓度限值。(4)本技术规范增加了排放标准中不包括的两个源项:离子液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和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照环评及批复进行填报,作为核定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5)“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当初设计主要是针对火电的超低排放,现在如果企业自愿加严,可以在此处填报。
10、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1)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审核的重点,如果企业填报错误,审核人员可以进行修改。核实许可排放浓度不应大于排放标准要求。(2)需要特别注意环评批复的时间节点,对环评批复在2015年之后的,应将环评及其批复中要求的浓度限值与标准浓度限值进行取严,审核部门应核实“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一栏,确保不出现该栏数值大于环评及其批复中要求的限值的现象。(3)主要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四者的申请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如果地方有加严要求,可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许可。(4)企业需要填报三年的许可排放量,同时需要将详细的计算过程上传,审核部门通过计算过程来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5)石化行业不需要填报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计与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相同,分别为有组织排放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6)许可排放总量部分,需要核对企业总量指标文件,确保企业所填写的“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不大于相应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如果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则还需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总量,三者取其严。(7)如地方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有要求的,需要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时填写。(8)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为重污染应对期日许可排放量,与环统相结合,将有组织排放源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种污染因子前一年的环统实际排放量折算到日均值,并根据消减比例确定日许可排放量。
11、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1)审核无组织排放编号、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填报是否完整时,需要注意厂界管控的污染因子及其排放标准是否有遗漏;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遗漏。(2)无组织排放仅对“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针对三个源项,分别为:生产装置的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并许可前三年排放量。(3)特殊时段不对无组织排放进行许可,可以不填。“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现阶段暂时填写“/”。(4)目前每个储罐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是通过平台自动计算,审核人员需审核许可量填报是否完整。(5)装载部分,需要对每个装载设施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许可排放量,同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和企业提交的计算过程审核许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6)审核三个排放源VOCs是否申请三年的排放量。(7)挥发性有机物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近几年部分地区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总量指标之一,对于总量指标既有有组织又有无组织且能够分开的,应确保企业所填写的“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数据不大于总量指标中无组织总量指标。总量指标既有有组织又有无组织,无法分开的,由地方环保部门自行确定,确保总量不超。
12、表9-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分类统计表:此表中三个排放源VOCs的许可排放量为上表中自动带入,审核是否申请三年的排放量,即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三年许可排放量。
13、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表:重点与各总量指标文件行对比,确保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14、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废水总排放口,应审核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进入自然水体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如果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可不填写受纳水体信息,但需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便于后续管理。
15、表11-1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需审核雨水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是否填报完整。为今后的环境监管打好基础准备。雨水排口是单独编号,填写企业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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