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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
一、审核总体要求
1、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2、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二、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除外)、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2、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三、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的起止时间应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表》的公开时间一致。
2、公开方式应明确,若为网络公示,还应明确对应的网址。
3、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若选填了“其他信息”,应明确涵盖的内容。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若未收到意见,也应填报情况说明,不可为空。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6、开具日期应在信息公开截止日期之后。
(二)守法承诺书
应按照模板签字上报,严禁删改。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需填报一个
(2)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进行确定。对于属于重点控制区的,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环评文件取得时间和地方政府发文进行确定,具体原则为“2013年12月27日(含)后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排放限值应按照GB49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2013年12月27日前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则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文件要求确定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然后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
(3)原则上,企业应具备项目环评批复或违规认定(备案)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文号识别新增排放源和现有排放源,如两者皆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4)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特别注意的是,烟尘和粉尘统一归类为颗粒物。系统已默认六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若地方有其他需要控制总量指标的,按照要求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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