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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间排需要审核废水总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等是否填报完整。需重点关注的:受纳污水处理厂是园区污水处理厂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后面核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有关。如果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则按直排标准进行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如果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常规因子可以商定,特征因子则按间排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
17、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需审核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是否填报完整。对于直接排放,注意与地方排放标准相结合。对于间接排放,只有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时常规污染物可以协商排放浓度,其他按标准确定。协商浓度时,应根据协议确定。(2)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口,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装置类型,核实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是否正确。特别注意:车间排口管控的污染物,无论直排或间排,排放标准限值相同。
18、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1)审核废水总排口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2)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许可排放浓度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中排放浓度。(3)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包括COD和氨氮,根据所在区域及排放去向,确定是否增加总磷、总氮,根据受纳水体确定是否增加其他控制因子。(4)废水不需要填报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现阶段暂时填写“/”。(5)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车间排口一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中排放浓度。(6)废水许可排放量审核:根据规范要求和企业提供的计算过程,核实许可排放量的准确性。需要注意以下两点:a、申请年排放量不得大于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b、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排放量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的总量。(7)废水许可排放量核算通过合法的加工能力或产品产能、排水量和许可排放浓度来核定。对于排水量,石油炼制工业依据标准采用基准排水量;石油化学工业取近五年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但需剔除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运行不满5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同时需要满足地方的要求。
19、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1)采用自动监测的需填报除“其他信息”外的所有信息。填报手工监测频次和方法,为了在自动监测设施出现故障时,所采用的手工监测。(2)采用手工监测的可不填报自动监测相关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余的内容均需填报。(3)审核总排口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口监测内容是否包括流量。(4)审核污染物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测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5)废气监测内容的审核需注意:a、非燃烧类废气是否填报了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b、燃烧类废气是否填报了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6)废气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有组织监测、厂界监测和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注意是否有漏填。
20、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1)信息完整性审核记录内容是否包括“生产设施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其中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记录包括原辅燃料、产品信息、生产装置或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等内容。(2)生产设施的监测记录内容审核包括废气排放口、厂界、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监测信息。(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审核包括: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c、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d、污染治理设施维护记录。(4)污染防治设施的监测记录内容审核包括:废气和废水的手动监测或自动监测的详细信息记录。(5)污染防治设施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审核包括:a、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c、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等。(6)审核记录频次、记录形式和保存时间是否完整。同时需要对照规范内容判定是否符合要求。(7)“记录频次”规范性审核包括:a、生产设施运行信息:按班次记录;b、原辅料:按批次记录和分析检测;c、污染治理设施:按运行班次记录;d、监测记录:即按自行监测要求记录;e、特殊时段按日记录;f、非正常按次记录。(8)记录形式可以填写纸质台账也可填写电子台账,或者是二者均有,保存时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21、附图:(1)附图要求上传“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雨水管线图”,审查上传的图件是否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能有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2)审查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针对工艺复杂的可上传多张图。(3)对于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可与污水、雨水管线图合并,审查是否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管线走向等,另外需要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22、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基本生产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共13部分内容。需要关注点:(1)针对上报频次,原则上要求企业上报年度、季度报告。(2)针对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也可以让企业上报月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3)对于设备故障、非正常工况等属于一事一报范畴。
2、信息公开表应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要求,填报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1)是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2)是依法规范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时间节点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执行。公开的内容包括4部分内容,(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排污信息,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信息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
一、审核总体要求
1、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2、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二、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除外)、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2、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三、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的起止时间应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表》的公开时间一致。
2、公开方式应明确,若为网络公示,还应明确对应的网址。
3、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若选填了“其他信息”,应明确涵盖的内容。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若未收到意见,也应填报情况说明,不可为空。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6、开具日期应在信息公开截止日期之后。
(二)守法承诺书
应按照模板签字上报,严禁删改。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需填报一个
(2)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进行确定。对于属于重点控制区的,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环评文件取得时间和地方政府发文进行确定,具体原则为“2013年12月27日(含)后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排放限值应按照GB49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2013年12月27日前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则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文件要求确定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然后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
(3)原则上,企业应具备项目环评批复或违规认定(备案)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文号识别新增排放源和现有排放源,如两者皆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4)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特别注意的是,烟尘和粉尘统一归类为颗粒物。系统已默认六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若地方有其他需要控制总量指标的,按照要求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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