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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
(2)除运输皮带外,相同生产设施应分别一一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具体填报内容按照技术规范表1填报。
(3)水泥工业主要产品仅为水泥、熟料(他业除外),熟料产能仅在熟料生产单元熟料煅烧系统中填报,水泥产能仅在水泥粉磨单元的水泥粉磨系统中填报,其他系统不应填报产能。该表填报的“产能”是实际核定产能,为工信部门核定的实际产能批复或根据相关产能核定文件确定。年运行时间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
(4)针对多条熟料线的,应在主要生产单元处编号识别。
(5)除储库的参数为容量或储量外,其他需要填报两个参数的应按照要求填报。
(6)重点审查有余热发电设备的是否漏填报软化水制备设备。
(7)对于同一法人单位的骨料生产、矿渣微粉、商混单元,应一并在表2中申报,并申报环评批复的产能。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的选填,不仅是生产水泥(熟料)所用的原辅料,还应选填脱硫剂、脱硝剂、污水处理添加剂等辅料。针对熟料,仅填报外购量。年最大使用量为全厂同类型原辅料的总计,可以根据设计文件或环评文件来确定。
(2)针对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有烘干机的独立粉磨站,所有含硫元素的原辅料的硫占比都应填报数据。
(3)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的不作要求。
(4)针对水泥(熟料)排污单位,不仅填报熟料生产的燃料,烘窑用燃油以及烘干磨的燃料也应填报。针对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配套烘干磨的应填报燃料信息。
(5)燃煤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内容。燃油应填报硫分、热值等内容,灰分和挥发分处填“/”。
(6)特别注意“热值单位”为“MJ/kg或MJ/m3”,若企业统计报表单位为“大卡”或其他,应进行折算填报。
(7)针对协同处置排污单位为独立法人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都应填报固体废物的类别及处理量。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重点审查原料磨的产污环节是否漏填报、是否与窑尾废气一个排放口。
(2)针对排放口的识别,仅窑头、窑尾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皆为一般排放口。
(3)根据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的有组织颗粒物污染物仅选填“颗粒物”,不可选填“粉尘、烟尘”等名称。
(4)针对排放形式,所有配置污染治理设施且有固定排放口的污染源,皆选择“有组织”。
(5)针对颗粒物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若为袋式除尘器,应明确收尘器所采用的滤料。
(6)重点审查脱硝系统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仅“SNCR”的为非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针对窑尾废气污染物无专门的治理设施的,如氟化物,应备注“协同控制”。
(8)重点审查使用窑尾余热、独立热源烘干物料的独立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应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9)针对协同控制,审查是否漏填报贮存预处理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是否选填全。
(10)针对协同处置存在旁路放风排放口的,一定在“分解炉”这里对应填报,协同处置危废的污染物种类为11类,协同处置非危废的污染物种类为10类。
(11)水泥窑尾排放口的污染物为6类,协同处置窑尾排放口的污染物为11类,审查是否选填全。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各类废水应分行单独填报,重点审查污染因子是否选填全。
(2)水泥行业的废水类别为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垃圾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应根据实际产污情况选填。重点审查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渗滤液、有余热发电工序的余热发电循冷却排污水是否漏填报。
(3)针对协同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的,首先应填报车间排放口并选填一类污染物,然后再填报外排口并选填二类污染物。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协同处置项目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中其他污染物还应根据环评文件确定。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对于目前填报的排气筒高度不满足GB4915要求或排放口不规范的,核发部门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关于选择执行标准时,应先确定所在地有无地方标准,并根据“排放浓度限值从严确定”选择执行标准名称。
(2)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表1的(1)进行确定。
(3)贮存预处理的硫化氢、氨、臭气和非甲烷总烃为速率限值,其余的为浓度限值。
(4)重点审查煤磨独立排放口的浓度限值。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独立粉磨站不许可排放量,地方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重点审查计算过程中,一般排放口不能按照个来核算,仅与产能和类型有关系。
(3)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在本表中不应填报。
9、表8-1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
本表不要求企业填报,核发部门在应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上一年的环统数据填写日许可排放量和管控要求。
10、表8-2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限值
(1)对于有错峰生产要求的排污单位,重点审查是否填报错峰生产月许可排放量。
(2)计算月许可排放量时,应充分考虑自然月的天数,应填报计算过程。
11、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该表仅填报厂界无组织,重点审查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厂界无组织的污染因子是否遗漏。
(2)重点审查协同处置厂界无组织氨的执行标准应为GB4915。
12、表9-1水泥工业企业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重点审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严于国标的地标排放标准的选填是否正确
(2)审查企业选填的内容和企业实际建设是否一致。重点审查是否漏填报公用单元的“其他”管控要求。
(3)企业“公司无组织管控现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不可复制“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3、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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