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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7-12-12 11: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防治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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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测计划的确定

3.1 监测范围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范围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如果前期潜在污染区域识别过程中认为企业内部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边界外的可能性,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3.2监测项目

根据前期调查确定的场地内现有的和历史上原有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储放、污染排放及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潜在污染物,确定土壤及地下水中需监测的目标物质,17家重点企业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如附录5所示。原则上土壤的污染物监测项目可以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选择确定,地下水应对所列全部类别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3.3 监测频率

北京市重点企业自行监测频率如下:

土壤污染物监测频率应为每年1次。

地下水背景值监测频率为每年1次,应选在枯水期进行。地下水污染物监测频率原则上应不少于每年1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的要求,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及关注度,从而对不同关注度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测频率,地下水污染物监测频率选项如表3-1所示:

3.4 现场采样

3.4.1 土壤采样

3.4.1.1 采样要求

表层土壤采样要求如下:

(1)表层土壤采样可以使用手工采样和螺旋钻采样;

(2)手工采样是先用铁锹、铲子和泥铲等工具将地表物质去除,并挖掘到指定深度,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等进行样本采集。不应使用铬合金或其他相似质地的工具;

(3)螺旋钻采样是先钻孔达到所需深度后,获得一定高度的土柱,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去除土柱外围的土壤,获取土芯作为土壤样品;

(4)收集土壤样时,应该把表层硬化地面和一些大的砾石、树枝剔除。

3.4.1.2 VOCs样品的采集

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土壤样品应单独采集,不允许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

用于检测VOCs 的土壤样品应采用螺旋钻采集,螺旋钻将土柱取出后,先采集用于检测VOCs 的土壤样品,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用刮刀剔除约1 cm~2 cm 表层土壤,在新的土壤切面处快速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不少于5 g 原状土芯的土壤样品推入加有10 mL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40 mL 棕色样品瓶内,推入时将样品瓶略微倾斜,防止将保护剂溅出;检测VOCs 的土壤样品应采集双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作备份。

3.4.1.3 其他样品的采集

用于检测含水率、重金属、SVOCs 等指标的土壤样品,可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

3.4.2 地下水采样

地下水采样方法暂时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3年编制的《地下水样品采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进行。当该指南有被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发布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3.4.3 采样记录

采样过程应按照规定填写如附录2所示采样信息记录表外,还应留存影像资料,与采样信息记录表一同保存以备查验。影像资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采样点周边情况,采样点编号及采样点情况、采样过程、样品照片等,采样过程的影像记录示例如附录6所示。

3.5 样品的保存、流转和测试

3.5.1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涉及采样现场样品保存、样品暂存保存和样品流转保存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土壤样品保存可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要求进行。监测单位应与检测公司沟通最终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特别注意各检测项目对于保护剂的要求,应在实验室内完成保护剂添加并记录加入量。

(2)现场样品保存。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保温箱内放置冷冻的蓝冰,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存放至保温箱内,保证样品在4℃低温保存。

(3)样品暂存保存。如果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用冷藏柜4℃低温保存,冷藏柜温度应调至4℃。

(4)样品流转保存。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保存在存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内,4℃低温保存流转。

3.5.2样品流转

3.5.2.1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任何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附录7),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3.5.2.2 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样品安全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应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3.5.2.3 样品交接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运送单上签字确认。

3.5.3样品分析测试

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北京市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和分析检测实验室推荐名录发布后,以名录推荐的相关机构为准。

土壤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3.6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及分析测试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按照环保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4 监测结果的评估

4.1 土壤污染物监测结果评估

4.1.1 土壤污染物本底值

在初次监测开始前,应在企业周边受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的区域(一般是污染物迁移的上游方向)采集不受设施运行影响且土壤类型相同的样品,或在企业内同母质且无污染的深层土壤中采集样品,进行污染物含量的分析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土壤污染物本底值。

一般情况下,至少获取5个点的含量数据,取均值与两倍标准差之和作为评价依据。

4.1.2单项污染物的累积性

单项污染物的累积性评价采用单因子累积指数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Ai:土壤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

Ci:土壤中污染物i的含量;单位与Bi保持一致。

Bi:土壤污染物i的本底值,按4.1.1的方法进行计算。

4.1.3污染物的累积程度评价

根据Ai值,将土壤点位单项污染物累积程度分为无明显累积和有明显累积。评价方法及结果如表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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