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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2018-01-19 16: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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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Ⅳ、Ⅴ类放射源或低放废物的,处十万以下罚款。

2、属Ⅱ、Ⅲ类放射源或中放废物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3、属Ⅰ类放射源或高放废物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属Ⅳ、Ⅴ类放射源或低放废物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2、属Ⅱ、Ⅲ类放射源或中放废物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3、属Ⅰ类放射源或高放废物的,处二十万罚款。

三、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六、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二万罚款。

七、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且马上停业、关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三万以下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三万以下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万元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1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2、逾期未进行备案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二、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三、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采取了事故应急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告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3、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十万罚款。

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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